文字解讀:《太倉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2年7月3日,太倉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太倉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當前,《辦法》實施面臨多重現實調整需求,亟需修訂完善以適配工作實際:
(一)機構職能發生變化。2019年新一輪機構改革后,相關部門名稱與職責調整未在《辦法》中同步更新。例如,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外改掛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原市法制辦執法指導、監督職能劃轉至市司法局,需對《辦法》內容進行對應調整與補充。
(二)法律法規及權限調整。近年城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修訂頻次較高,且鎮(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推進中,各鎮(街道)與市城管局的行政處罰權限發生較大變動,導致《辦法》中部門職責條款與實際工作脫節。
(三)上級要求需銜接。2025年蘇州市城管局先后印發《蘇州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蘇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細則(試行)》,《辦法》需同步調整相關內容,確保與上級工作要求保持一致。
二、起草過程
2025年5月初,市城管局結合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使現狀、鎮(街道)權限劃轉實際,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形成《辦法》修訂稿。9月18日至9月24日,向各相關單位征求意見。9月24日至10月14日,通過太倉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公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2025年10月,市城管局專題聽取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顧問意見,對《辦法》修訂稿進一步優化完善。
三、制定依據
修訂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
四、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稿在原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和調整,主要變化如下:
(一)框架結構優化。修訂后仍沿用原《辦法》框架,共設六章三十一條。主要對涉及部門名稱、職責的條款進行文字表述規范,新增個別必要內容,刪除與實際工作不符的原第三條內容,整體措辭更嚴謹、更貼合太倉實際。
(二)職責權限明晰。根據當前全市執法權限劃轉情況、部門職責分工,依照最新法律法規對城鄉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環境保護、河道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領域的條款進行刪減與文字調整,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邊界。
(三)執法監督銜接。針對蘇州市2025年新出臺的兩項執法監督文件,在《辦法》“執法監督”章節第一條中明確:各鎮(街道)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同時接受所在鎮(街道)與市綜合執法局監督;全市城管執法監督工作統一按照蘇州市兩項新規執行,確保監督標準與上級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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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太倉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5-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