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瀏河漁港港章》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瀏河漁港港章》已經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瀏河漁港港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港管理,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維護漁港秩序,保護漁港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江蘇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港章。
第二條 本港章適用于在瀏河漁港范圍內的船舶及從事漁港規劃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漁港全面實行以“港長制”為統領的漁船漁港管理體制,由太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市級港長,瀏河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鎮級港長。
市級港長主要職責包括統籌漁港規劃建設,協調綜合管理,理順漁港建設管理體制,督促鎮級港長履職,推進漁港振興。
鎮級港長主要職責包括組織落實港務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推動漁港產業融合發展。
第四條 太倉市農業農村局為瀏河漁港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瀏河漁港水域漁船交通安全、漁業船舶的管理工作,指導漁港規劃和建設工作。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所屬太倉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太倉市漁政監督大隊)為瀏河漁港的漁港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瀏河鎮人民政府負責瀏河漁港的建設和經營管理,協調督促漁港經營單位做好漁港區域內設施維護管理、陸域環境衛生管理及漁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漁業船舶管理工作,做好漁港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銜接平衡漁港區域內漁業發展規劃,支持區域內重大項目建設,做好政策性資金扶持工作。
太倉市數據局負責漁港區域內市場準入、投資建設項目相關審批工作,保障區域內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項目開工建設。
太倉市財政局負責漁港相關上級資金爭取,做好與漁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溝通協調及項目資金申報指導工作。
太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用地的協調、審批、管理,做好土地資源要素保障工作。
太倉市公安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社會治安管理,做好出海船舶人員海防管控工作。
太倉市水務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水務管理,做好區域內瀏河閘外港堤安全和防汛防臺風管理工作。
太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做好水上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保障航道暢通。
太倉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漁港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市級有關部門和瀏河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落實瀏河漁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應急救援指導工作。
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為區域內涉氨冷庫改造為其他制冷介質提供技術支持,做好特種設備的檢驗登記服務工作。
太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漁港區域內港容港貌、環境衛生、垃圾分類監督管理的指導,支持區域內環衛設施建設,做好環衛行業技術規范幫扶工作。
太倉市商務局負責漁港區域內成品油流通的監督管理,維護流通秩序,推動成品油流通高質量發展。
太倉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漁港區域內文旅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屬地開展漁港文化挖掘和旅游體驗產品打造工作。
蘇州市太倉生態環境局負責漁港區域突發環境問題的應急監測,協助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做好環境應急工作。
太倉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對漁港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傳,制定滅火救援預案,提升漁港區域火災防控能力。
太倉市供電公司負責漁港區域內的用電管理工作。
海事、海警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范圍,做好漁船進出港途中的相關管理工作。
瀏河鎮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在履行好自身職責的同時,要加強協同配合,在保障漁港正常運營、支持漁港產業發展上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章 漁港概況
第五條 瀏河漁港位于太倉市瀏河鎮、新瀏河北側,距新瀏河與長江交匯處約2.3公里。總面積2.16公頃,其中陸域面積1.10公頃,水域面積1.06公頃,即以下坐標點(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連線范圍:
1.X=3488145.594 Y=40621303.952;
2.X=3488157.093 Y=40621320.660;
3.X=3488169.916 Y=40621338.438;
4.X=3488187.883 Y=40621363.708;
5.X=3488200.698 Y=40621382.924;
6.X=3488213.998 Y=40621403.849;
7.X=3488224.640 Y=40621422.475;
8.X=3488239.030 Y=40621447.791;
9.X=3488260.272 Y=40621484.339;
10.X=3488210.329 Y=40621511.423;
11.X=3488016.587 Y=40621224.775;
12.X=3488040.066 Y=40621207.158;
13.X=3488063.165 Y=40621188.771;
14.X=3488074.336 Y=40621203.964;
15.X=3488076.818 Y=40621207.212;
16.X=3488086.112 Y=40621220.444;
17.X=3488110.682 Y=40621255.428;
18.X=3488119.460 Y=40621266.875;
19.X=3488129.620 Y=40621281.134;
20.X=3488145.594 Y=40621303.952。
第六條 漁港碼頭劃分為公務碼頭區、漁船裝卸補給區。其中漁船裝卸補給區僅用于漁獲物裝卸,漁業船舶的后勤補給、停泊、航行等及其他船舶應急停泊、航行。
第三章 漁港建設與漁港經營
第七條 漁港建設應當符合漁業港口布局規劃和漁業港口總體規劃。
漁港工程項目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需要進行防洪評價等其他評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進行。
漁港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漁港輔助性設施,應當與港口建設同步施工,并保證按期投入使用。
第八條 漁港建設使用土地和水域,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水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瀏河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應當報請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批準。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批準后,應當在施工作業前發布航行通告。
第十條 從事下列漁業港口經營的,應當向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取得漁業港口經營許可:
(一)碼頭和其他漁業港口設施的經營;
(二)漁獲物和漁需物資的裝卸、倉儲、駁運等經營。
取得漁業港口經營許可,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漁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瀏河漁港經營,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二條 漁港經營單位應做好漁港設施的維護與管理,保障漁港設施、碼頭、道路的正常運行。
漁港經營單位應當為進港避風、緊急避難的船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其進港。
第十三條 漁港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未公布的,不得收費。
瀏河漁港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漁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四章 漁業船舶管理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單位對其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直接負責。
漁業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和作業,不得違規從事載客、載貨等非漁業活動。
第十五條 漁業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使用漁業無線電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船長輪機長等職務船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職務船員證書。非職務船員從事漁業生產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普通船員證書。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非職務船員取得相應證書后,方可在漁業船舶上工作。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單位不得雇傭未取得相應職務船員證書或者普通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作業,不得指使從業人員違規或者冒險作業。
第十七條 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漁業從業人員辦理保險。
第十八條 漁業船舶進出漁港,應當遵守漁港港章和避碰規則等規定,在進港和離港前,向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辦理進出港報告,并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九條 船舶在漁港內航行、靠岸、作業、停泊,應使用安全航速航行,嚴禁船舶追越爭檔搶位和在航道內錨泊,公務船在執行應急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航行、停泊、作業有關規則的限制。
第二十條 漁業船舶在漁港內應當服從太倉市農業農村局對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漁港內的漁業船舶、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有權禁止其離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
(二)處于不適航或者不適拖狀態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的;
(四)未向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或者有關部門交付應當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擔保的;
(五)太倉市農業農村局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情形的。
第五章 漁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漁港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對經營活動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瀏河鎮人民政府應將瀏河漁港的消防工作納入消防責任制范圍,落實各項消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應制定瀏河漁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從事與漁港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太倉市農業農村局和太倉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制定的其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漁業船舶在瀏河漁港停泊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值班,發生突發事件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發出呼救信號,并采取積極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
接到報告的水上(海上)搜救中心應當及時組織、協調指揮救助行動。接到相關指令的相關部門、單位和船舶應當服從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救助行動。
第二十六條 漁港內漁船油料供應站、點、車輛、船舶等供油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未經相關部門許可,不得在漁港區域從事加油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消防、航標或其他助航、導航標志等漁港設施。造成上述標志、設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員,應立即向航標管理機構報告,損壞者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對影響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潛在危險的沉沒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經營單位應當在主管機關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漁港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養殖、種植和捕撈;
(二)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棄置廢舊船舶,或者排放油類、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三)采砂;
(四)擅自進行明火作業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五)危及漁業港口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漁港環境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本漁港內活動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漁港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條 禁止向本漁港水域排放油類、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固(危)廢,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化收集、運輸、利用、處置。漁業船舶應將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洗艙水、壓艙水等污水移交碼頭的油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嚴禁直接排放。
第三十一條 禁止向本漁港水域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漁業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必須分類后運到碼頭的垃圾回收站點,再分類轉運處理。
第三十二條 漁港水域發生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盡快報告太倉市農業農村局;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收到報告后盡快向太倉市人民政府報告,并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其中,漁港水域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處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 瀏河漁港水域內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由太倉市農業農村局調查處理。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水上安全事故,進入的第一個港口為瀏河漁港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向太倉市農業農村局或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水上安全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太倉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調解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港章解釋權歸太倉市人民政府,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太倉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本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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