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太倉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太倉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蘇政發〔2020〕68號)以及國家、省、蘇州市有關政府投資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太倉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建立項目儲備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七條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各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市發改委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年度投資建設計劃編制及執行、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等綜合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計劃編制及執行,投資概算、預算、過程跟蹤、竣工結算、財務決算的評審等建設全過程中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涉及公共利益、關系國計民生等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對涉及宏觀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業、跨地區、跨單位的項目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市資源規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運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局、應急局、數據局、統計局、檔案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履行審批、行業管理、變更備案、監測和監督等職責。
市監委依照法律規定對涉及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報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主要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國家、省、蘇州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使用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對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必要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在充分分析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落實主要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省、蘇州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可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 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以下文件: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
(二)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材料。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投資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應當包括國家、省、蘇州市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十九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的初步設計及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后的概算,予以批準。
經批準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但幅度不超過10%的,無需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上述兩款所列情形,均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完成資金預算追加工作,落實超出投資估算部分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中規定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政府批準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且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編報項目建議書,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省、蘇州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危化、易爆、實驗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視情況合并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二十六條 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和年度投資建設計劃管理。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建設計劃和年度資金計劃時,原則上應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投資主管部門應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牽頭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作為項目決策和實施的重要依據。列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及相關部門、行業要求,具有較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關部門按照太倉市政府投資項目謀劃推進專班工作要求,謀劃項目資金資源要素保障,提前做好各類上級支持政策爭取準備。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儲備庫入庫項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對儲備庫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儲備庫項目分為“規劃項目庫”和“備建項目庫”。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審查,經審查通過后列入“規劃項目庫”,入庫項目原則上為1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規劃項目庫”內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投資概算已經評審的項目,自動轉入“備建項目庫”。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項目,轉入“建設項目庫”。列入“規劃項目庫、備建項目庫、建設項目庫”的項目經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平臺填報、審查、跟蹤,項目單位應做好信息報送、維護。
第二十九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年度政府投資資金安排計劃。
市政府各主管部門、市屬各企事業單位根據全市發展規劃和項目情況,于每年9月底前向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所屬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申請。
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建設計劃和年度資金計劃的編制工作,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相關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年度計劃制定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不在當年度市級政府投資計劃內、擬新追加的項目,需先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列入年度計劃。
第三十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或者投資概算已經評審。
(二)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程完工、資金支付完成后,進入“竣工項目庫”。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邊報批、邊勘察設計、邊施工。招標控制價編制完成,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備案通過后方可進行招標。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日常工程變更事宜,按工程變更備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工程項目應當按照集中建設管理相關規定采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非經營性工程項目范圍按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按照政府規定的分工開展相關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評審的投資概算。
超過項目概算批復總投資10%以下的,由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10%(含)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原投資概算審批程序,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后,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資金按商定的渠道解決。調增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不作為計取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集中建設管理費)的基數。涉及年度預算調整的,依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因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標準、改變方案等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概算增加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責任追究意見,根據相關規定完成責任處理后,方可申請概算調整。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和蘇州市有關規定組織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后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在項目交付使用前,報送相關驗收信息。
第四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蘇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投資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項目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違反國家、省、蘇州市有關政府投資管理及本辦法規定,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太倉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各鎮(區)政府(管委會)參照執行。國家、省、蘇州市對政府投資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省、蘇州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原太倉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5日發布的《太倉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試行)》(太政規〔2022〕1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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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音解讀:《太倉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4-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