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倉高新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科教新城管委會,婁東街道、陸渡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關于促進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導意見》已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促進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存量建筑盤活利用,強化資源要素利用效益,規范審批流程,依據《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資源規劃局關于促進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資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府辦〔2020〕31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立足我市資源利用現狀和發展需求,積極穩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提升資源要素流通利用,有效提升土地承載能力和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為新質生產力發展和公共配套服務功能提升拓展新的發展空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形成支持和鼓勵存量建筑活化利用的良好氛圍。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所指的存量建筑,是指已申領或具備申領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條件的已建成既有建筑,在不拆除的條件下,經批準通過盤活存量建筑功能的方式實施提升。對列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的存量建筑,或政府相關專項規劃明確需拆除的建筑,不在本指導意見適用范圍之列。
建立正、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清單實行動態調整,調整期限原則上兩年一次,如遇重大政策變動即時調整。納入正面清單的,方可同意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納入負面清單的,不予受理。
三、審批管理
對納入正面清單的建筑工程項目,應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一)申請
存量建筑產權人或受產權人委托的主體向屬地區鎮提交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
1.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申請(見附件2);
2.不動產權屬證明及相關委托手續;
3.原批準圖紙、改造后圖紙,圖上蓋有設計單位出圖章、注冊建筑師資格章;
4.其他所需的相關材料。
(二)審批流程
各區鎮對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建筑使用功能所屬的產業門類和認定主體進行明確,并根據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功能區域特點、周邊生活配套及是否適用過渡期政策等綜合因素進行初審。經研究同意后,由各區鎮牽頭,會同市產業主管部門(見附件3)、市資源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數據局進行會商。會商通過后由牽頭區鎮出具會議紀要。市住建局、市數據局等部門根據會議紀要辦理后續審批手續。審批結果和項目信息匯交市資源規劃局備案。
(三)批后監管
各區鎮要切實擔負起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對未經審批擅自改變使用功能,以及項目走樣變性、未按新產業新業態性質實施,不符合5年過渡期政策要求的,實行責令恢復原功能使用、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等處置措施。
(四)到期處置
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過渡期到期前,經會商認定,項目具備永久調整條件的,則可啟動控規調整程序,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實現控規精準科學管理。對經各區鎮論證符合產業發展方向要求且經營較好的項目,但產權人沒有經濟實力或沒有意愿按新的用地性質完善用地手續的,在按年征收土地收益的條件下,可繼續允許其改變使用功能使用。
四、職責分工
(一)區鎮職責
各區鎮負責受理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申請并開展初審,組織召集各部門會商,協調各部門出具會議紀要。落實批后監管,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實行責令恢復原功能使用、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等處置措施。涉及權限下放區鎮的項目,由區鎮按審批權限辦理后續審批手續。
(二)部門職責
1.市級產業主管部門根據產業認定主體清單(附件3)對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準入要求進行審核,對涉及文保、控保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2.市資源規劃局對產證合法性事項進行審查,負責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3.市數據局負責核發施工許可證。
4.市住建局負責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
五、附則
本指導意見由太倉市數據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如國家、省、蘇州市后續出臺相關政策,與本指導意見不符的,按上位政策執行。
附件:
1.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正負面清單
2.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申請(例)
3.產業認定主體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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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解讀:《關于促進存量建筑盤活利用提升利用效益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2024-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