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不服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處理案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太倉市東亭南路55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處理不服,于2025年9月6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9月10日收悉。申請人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8月17日郵寄關于某某公司生產的食品“港式鮑汁撈”存在復合配料“海藻涼粉粉”未展開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問題的投訴舉報書給被申請人,經查詢掛號信函于2025年8月20日被太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簽收。被申請人回復:當事人已按照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有關規定標識了復合配料“風味粉絲”的原始配料,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企業可自愿展開標示。我局不予立案。
申請人意見:“海藻涼粉粉”雖然是“風味粉絲”展開標注的原始配料,但是“海藻涼粉粉”屬于是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并且“海藻涼粉粉”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不管添加量是否大于食品總量的25%,都是需要展開標注原始配料,被申請人所說的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企業可自愿展開標示,無任何依據,因此被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行政行為違法,故被申請人應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太市監消舉不立〔2025〕第039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投訴舉報書;3、訂單截圖、運單照片、產品照片。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本機關查明:申請人自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通過平臺累計發起投訴961次,舉報782次。2025年8月2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對某某公司的投訴舉報,稱其生產銷售的“港式鮑汁撈”配料中的“海藻涼粉粉”屬于復合配料但未展開標示原始配料,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賠償1000元,并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商家。2025年8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太市監消投受〔2025〕第0358號《投訴受理決定書》,受理申請人以上投訴,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郵寄上述文書,相關文書于2025年8月27日被簽收。2025年8月2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某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現場筆錄,并對某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取證。根據某某公司提供的留樣產品,案涉產品“港式鮑汁撈”的配料表第七位為:風味粉絲(大豆蛋白、海藻涼粉粉、食用淀粉、大豆肽粉、食用明膠、海藻酸鈉)。同日,某某公司向被申請人出具了《拒絕調解的說明》,對申請人的投訴訴求,明確表示拒絕調解。2025年9月4日,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太市監消舉不立〔2025〕第0398號《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其中載明: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復合配料展開一層標示即可,本案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立案。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被申請人作出太市監消投爭終〔2025〕第0358號《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其中載明: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調解。同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上述文書,申請人于2025年9月5日簽收。
本機關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為我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處理本轄區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的有權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的案涉產品未展開標示復合配料中原始配料的問題,依法開展了核查工作。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第七部分“食品標簽標準”、第(二)點“配料表相關問題”、第6小問“多級復合配料應如何標示?”,復合配料展開一層標示即可。復合配料中含有的復合配料,企業可自愿展開標示。某某公司生產的“港式鮑汁撈”配料表中的“風味粉絲”為復合配料,但該公司已經在產品配料表中依法對該復合配料進行了展開標示。“海藻涼粉粉”是“風味粉絲”的復合配料,是案涉產品“港式鮑汁撈”的第二層復合配料,無需再做展開標示。某某公司不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申請人自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通過平臺累計發起投訴961次,舉報782次。其中在太倉范圍內共發起舉報7次,投訴舉報內容均為食品標簽領域。從申請人投訴舉報行為的頻繁性、重復性特征來看,是職業索賠行為。本機關綜合審查認為,本案申請人為職業索賠人,被申請人已依法處理其投訴舉報,其在本案中無再予復議救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張某某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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