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機械裝備有限公司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申請人蘇州某機械裝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十八港路29號。
第三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學敏,江蘇宏夏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不服,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依法追加雷某為本案第三人,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文號: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員工雷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申請人稱:一、基本事實。
2024年11月28日,在其部門主管找其談話之后,雷某突然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聲稱其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1點左右在公司工作期間受傷,并提供了醫院開具的《病歷證明書》。
2024年11月25日,我公司員工雷某在當日工作期間及下班后,未向公司任何人報告其有受傷行為,且其日常工作表現、行動能力均無異常。且經公司調查核實,雷某在2024年11月26日至28日期間,工作狀態、行為舉止均與日常無異,且在2024年11月26日還前往上海參觀了寶馬展,期間均未表現出任何因受傷導致的行動受限或身體不適(可見公司視頻及搭班同事描述)。
醫院開具的《病歷證明書》顯示:雷某于2024年11月28日首次就診,醫生建議休息三天;后于2024年12月2日復診,建議休息14天。但病歷證明上顯示,雷某在就診過程中拒絕用藥和拒絕部分項目檢查。
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包括2024年11月22日-2025年(應為2024年)11月28日的公司監控錄像、2025年(應為2024年)11月26日前往上海參加寶馬展的記錄(顯示雷某在所謂受傷后三天內行動自如,未表現出受傷跡象)。
此外,雷某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描述受傷時間為2024年11月25日下午3點(應為1點)左右,但公司提供的監控錄像顯示,符合其所描述的情況的時間節點為2024年11月25日下午1點(應為3點),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2025年3月28日,被申請人向公司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要求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材料。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上述證據,但被申請人仍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文號: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雷某的受傷屬于工傷。
二、申請人認為該工傷認定決定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1.事實認定錯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工傷認定需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三要素,且需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受傷事實。本案中,雷某在受傷后未立即報告公司,且在受傷后的三天內行為無異常,無法排除其受傷行為與公司無關或系其他原因導致的可能性。監控錄像顯示的時間節點與雷某描述的受傷時間存在差異,進一步說明其工傷事實存疑。
2.證據不足。雷某提供的《病情證明書》存在明顯疑點:首次就診時間與受傷時間間隔三天,期間行為無異常,無法證明受傷與工作具有相關性;病歷證明上顯示拒絕用藥和拒絕檢查,表明其傷情可能并不嚴重或存在其他原因;未提供詳細的醫療診斷報告或影像學檢查資料,無法證明其受傷的真實性及嚴重程度。被申請人未對雷某的受傷時間、地點、原因進行充分調查,僅憑雷某的單方陳述及存在疑點的《病歷證明書》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證據明顯不足。
3.程序違法。被申請人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前,雖向申請人送達了《工傷認定期限舉證通知書》,但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時,未對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認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的,復議機關應決定撤銷或變更。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工傷認定的法定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決定與上述規定不符。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公司監控錄像;2.前往上海參加寶馬展記錄;3.部門主管約談視頻及書面說明;4.雷某提供的《病情證明書》;5.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上證據除認定工傷決定書為復印件外,其余均為電子檔。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經答復人調查核實,雷某為蘇州某機械裝備有限公司工人,2024年11月25日在用壓力桿松螺釘過程中受傷。雷某于2024年11月28日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胸肋外傷。因此,雷某的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答復人依法認定雷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是正確的。
二、答復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
事故發生后,第三人雷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答復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答復人于當日受理。2025年3月28日,答復人作出蘇0585工舉〔2025〕107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向申請人郵寄送達。申請人于2025年3月29日簽收,后答復人于2025年4月9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舉證材料,包括《關于我司拒絕原員工雷某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和理由》《20241128-約談雷某情況說明》《故障調查》、2024年11月25日監控視頻、視頻截圖、病例證明、打卡詳情電子數據等材料。同日,答復人向雷某進行了詢問調查并通過監控視頻與其核實了受傷時間,雷某亦提交了其企業微信的聊天記錄截圖。2025年4月15日,雷某向答復人提交了情況說明一份,針對其工傷認定申請表中填寫的首次診斷時間進行了更正。
綜合在案證據,答復人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了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4日向申請人、第三人完成了送達。
三、申請人主張雷某工傷事實存疑不應認定工傷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名為“241125-視頻”的監控視頻顯示,雷某于2024年11月25日15時01分47秒許正在進行松螺釘作業,其使用壓力桿時左手撞到胸部,隨后用手揉了一下,該視頻與雷某本人陳述的受傷經過基本一致。因此,答復人認定雷某于2024年11月25日所受傷害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確認充分。
至于申請人主張的雷某在2024年11月26日前往上海參觀寶馬展一事并不能否認雷某受傷的事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北景钢?,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無法提供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答復人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的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工傷認定申請表及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律所函、律師證及復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及工傷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個人);2.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3.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4.工傷認定決定書;5.送達回證、快遞憑證及物流信息;6.證據清單;7.勞動合同;8.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單;9.當事人事故陳述材料;10.情況說明(雷某2025.4.15);11.關于我司拒絕原員工雷某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和理由、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意見)、241128-約談雷某情況說明;12.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據材料單位舉證清單、監控視頻光盤、20241203_4M50_E47168_故障調查、20241203_4M50_E64160_故障調查及2024年12月10日聊天記錄截圖、品質上報(全部工序)及拆解工序數據表格、2024年10月和11月概況統計與打卡明細及打卡詳情表格、2024年11月15日截圖、打卡補卡、4張雷某照片(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28日)、241126-參觀寶馬展截圖、241128-約談雷某情況說明、主管談話雷某參與截圖、病例證明(241128、241202)、CT檢查報告單照片、聊天記錄截圖2張;13.詢問調查筆錄(2025.4.9雷某2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監控視頻截圖;14.法律依據。以上證據均為復印件。
2025年5月30日,第三人提交書面意見,第三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85工認〔2025〕87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第三人未向本機關提交證據。
本案審理期間,本機關通過電話方式對申請人聽取意見,申請人表示其意見同行政復議申請書。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為申請人維修再制造部門維修技師。第三人稱其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在車間工作時,拆螺釘過程中雙手拉壓力桿,胸部遭受撞擊,一開始感到有點疼,以為問題不大,一直到11月28日疼得厲害,后去醫院檢查。2024年11月28日,第三人至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結果為“胸部挫傷肋骨骨折”。同日,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CT檢查報告單顯示,印象:左側第5前肋不全骨折。同日19時24分、19時38分,第三人通過微信分別向組長張某某、人事王某某報告受傷情況。
2025年3月27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第三人身份證、勞動合同、個人陳述、授權委托書等材料。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受〔2025〕692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將上述文書直接送達第三人委托代理人。2025年3月2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舉〔2025〕107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2025年3月2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送達前述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關于我司拒絕原員工雷某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和理由》《20241128-約談雷某情況說明》《工傷認定案件證據材料單位舉證清單》、故障調查、監控視頻、視頻截圖、病例證明、打卡詳情電子數據等材料。2025年4月9日,被申請人兩次對第三人進行詢問,比對監控視頻與其核實受傷時間,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同日,被申請人接收第三人提交的其與張某某、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025年4月15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情況說明,載明“本人雷某(41152419941004605X),于2024年11月25日在公司工作時受傷,2024年11月28日首次去醫院急診,在提交申請資料時因代理人不了解實際情況,誤將發生事故時間寫成‘2024年12月25日’,首次診斷時間寫成‘2024年12月28日’。”2025年4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第三人為申請人處工人,2024年11月25日在用壓力桿松螺釘過程中受傷。第三人于2024年11月28日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胸肋外傷。第三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2025年4月21日,被申請人將上述文書向申請人進行郵寄,郵件于2025年4月22日被簽收。2025年4月24日,被申請人將上述文書直接送達第三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工傷認定申請表及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律所函、律師證及復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及工傷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個人)、證據清單、勞動合同、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單、當事人事故陳述材料。證明第三人提出工傷的時間、提交的材料。
2.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證明被申請人受理情況。
3.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證明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限期舉證的時間、內容。
4.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據材料單位舉證清單、監控視頻光盤、20241203_4M50_E47168_故障調查、20241203_4M50_E64160_故障調查及2024年12月10日聊天記錄截圖、品質上報(全部工序)及拆解工序數據表格、2024年10月和11月概況統計與打卡明細及打卡詳情表格、2024年11月15日截圖、打卡補卡、4張雷某照片(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28日)、241126-參觀寶馬展截圖、241128-約談雷某情況說明、主管談話雷某參與截圖、病例證明(241128、241202)、CT檢查報告單照片、聊天記錄截圖2張、關于我司拒絕原員工雷某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和理由、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意見)、241128-約談雷某情況說明、情況說明(雷某2025.4.15)、詢問調查筆錄(2025.4.9雷某2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監控視頻截圖。證明被申請人的調查過程及內容。
5.送達回證、快遞憑證及物流信息。證明被申請人對相關文書的送達情況。
6.法律依據。證明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律依據。
本機關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進行工傷認定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能?!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本案中,第三人為申請人處工人,2024年11月25日在工作中用壓力桿松螺釘過程中受傷。2024年11月28日,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為“胸部挫傷肋骨骨折”,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受傷情形為工傷符合上述規定。被申請人的受案、調查、送達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稱第三人受傷后未立即報告公司,且在受傷后三天內行為無異常,監控錄像顯示時間節點與第三人描述的受傷時間存在差異,對第三人工傷事件存疑。本機關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睋簧暾埲颂峤坏脑儐枺ㄕ{查)筆錄、第三人個人事故陳述材料、門診病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第三人就醫后當天即通過微信分別向組長張某某、人事王某某報告受傷情況。被申請人提交的監控視頻顯示第三人于2024年11月25日15時01分47秒許正在進行松螺釘作業,其使用壓力桿時遭受撞擊胸部受傷。申請人所提交監控視頻、前往上海參加寶馬展記錄不足以推翻第三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認定。申請人認為第三人的病歷證明上顯示拒絕用藥和拒絕檢查,表明其受傷可能并不嚴重或存在其他原因。本機關認為,第三人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提交有門診病歷、CT檢查報告單,病歷中載明的拒絕用藥、拒絕部分項目檢查的行為,不影響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機關不予采信。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蘇0585工認〔2025〕878號認定工傷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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