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不服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申請人李某甲。
被申請人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十八港路29號。
第三人蘇州某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服,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依法追加蘇州某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申請人稱:現在我有幾個疑問。①受傷當天20點24分受傷照片鑒定是否有骨折(工作時間為8:30-20:30)。②如果我是在24號上班前就受傷骨折了可以調我們小區和馬路上還有公司監控確認我上班走路和進公司是否有瘸腳,如果我是在上班前受傷的,我有必要在公司上一天班(12小時)然后等到下班前和同事說我受傷了,還要等到25號早上去醫院嗎?我在寫受傷過程中提到中午吃飯上樓梯腳絆過腳受傷,有可能是那時候受傷的,但我吃過飯檢查過整只腳并沒有發現異常,所以也沒當一回事,當時公司如果能提供我上班一整天的行動軌跡,確認我是否在公司受傷,晚上20點多腳踩空受傷也有可能是二次受傷,所以我想能不能請有關部門調取當天我上下班時小區里、馬路上、公司里的監控來確認我怎么受傷的。③我本人有中度高血壓,經常會頭昏腦漲,所以記憶力不怎么好,當時寫受傷過程時公司也沒給我看監控,所以對當時受傷時的時間和當時周邊人員包括其他的事情很多記不清楚或忘記,所以對當時寫的受傷過程和事實不太符合。但我本人以人品人格擔保,我確確實實是在上班的時候受傷的。公司和我家里大約(距離)七百米,受傷當天我是走路上下班的。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答復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經調查核實,李某甲系蘇州某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其自述于2024年12月24日晚8點左右在走下機臺踏板時一腳踩空扭傷腳趾,在崗位上坐了約五分鐘左右,脫下襪子一看大腳趾頭上淤青一大塊有點腫,后走出工位去找其他工友陳述情況并拍照取證,2024年12月25日早上李某甲去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趾骨骨折”,當天放射檢查報告單顯示:左足踇趾遠節趾骨基底部骨折。
另據調查,李某甲自述的受傷情形發生在監控視頻時間的28秒內(自述的受傷地點在監控盲區),從其自述的扭傷事故發生到其走出工位找工友陳述情況并拍照取證,總共時長約3分鐘。
為明確職工李某甲被診斷的左足踇趾遠節趾骨基底部骨折是否為其本人自述的受傷情形所致,我局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對該員工傷殘情況與其自述的受傷情形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予以鑒定確認。醫療專家組根據李某甲自述的受傷情形結合其病史資料、拍片影像、2024年12月24日晚20點35分左右拍攝的左足照片資料等,鑒定意見認為:根據李某甲提供的受傷后3分鐘左右拍的照片,左足踇趾瘀紫明顯,不符合受傷3分鐘的臨床表現,與12月25日X線提示左足踇趾骨折無因果關系。
以上事實由病史資料、勞動合同、詢問(調查)筆錄、單位舉證材料、醫療專家組鑒定意見等證據予以佐證。綜上,李某甲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因此答復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正確的。
二、答復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程序合法。
事故發生后,李某甲的妻子李某乙于2025年3月5日向答復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答復人于當日受理。同日,答復人電話聯系第三人蘇州某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與其確認了送達地址并向第三人發出蘇0585工舉〔2025〕65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等文書材料,第三人于2025年3月6日簽收。2025年3月6日,答復人向申請人李某甲進行詢問調查,李某甲向答復人提交了其與霍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受傷照片、墊板照片。第三人蘇州某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別于2025年3月12日、2025年3月14日向答復人提交了員工王某和陳某的證人證言、監控視頻及監控錄像詳細描述、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員工自述受傷詳細經過2份等材料。2025年3月12日,答復人分別向李某甲、陳某、王某進行詢問調查。2025年3月27日,答復人再次向李某甲進行詢問調查。2025年3月28日,答復人電話聯系員工管某某。
因李某甲傷殘情況與2024年12月24日在走下工作踏板時左腳踩空扭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需予以鑒定確認,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答復人遂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蘇0585工中〔2025〕14號《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并于2025年3月29日向申請人、第三人完成了郵寄送達。2025年3月31日,李某甲向答復人提交了病史材料用于因果關系鑒定。2025年4月8日,答復人作出《因果關系鑒定委托書》明確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對該員工傷殘情況與其自述的受傷情形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予以鑒定。2025年4月9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明確了醫療鑒定專家組成員組成情況。2025年4月10日,醫療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2025年4月14日,因中止情形消失,答復人作出蘇0585工復〔2025〕22號《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并于2025年4月15日向申請人、第三人完成了郵寄送達。
綜合在案證據,答復人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了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5年4月20日、2025年4月22日向申請人、第三人完成了郵寄送達。
綜上,答復人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的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依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李某乙身份證、企業信息及工傷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2.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3.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4.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5.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6.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7.送達回證、通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文字記錄(確認第三人送達地址)、快遞憑證及物流信息;8.證據清單;9.全日制勞動合同書;10.門診病歷、放射檢查報告單;11.當事人事故陳述材料;12.證人證言(王某、陳某);13.監控視頻光盤及監控錄像詳細描述、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員工自述受傷詳細經過;14.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6日申請人)、申請人與霍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受傷照片、墊板照片;15.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12日申請人、陳某、王某)、身份證;16.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27日申請人);17.通話錄音及錄音文字記錄(管某某);18.關于申請人提交材料的情況說明、受傷照片;19.因果關系鑒定委托書。以上證據除監控視頻光盤為電子證據外,其余均為復印件。
本案審理中,申請人于2025年4月29日發表意見,認為因果關系鑒定應當要鑒定照片中受傷情況是否存在骨折,公司沒有提交受傷當天完整的監控視頻因而無法證明其具體受傷時間,其第一次受傷是在中午用餐時扭傷,晚上8點左右扭到腳再次受傷。2025年5月15日,申請人查閱行政復議案卷材料,發表意見稱其受傷情況是看了監控以后根據監控來寫的,和自己的記憶有些不符。2025年5月18日,申請人發表意見稱在工傷認定調查階段查看監控視頻時被申請人進行了快進,其沒有看清細節,被誤導說是王某和陳某離開后受傷的,其認為王某和陳某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行政復議審理期間,復議機關通過電話聽取第三人意見,第三人未發表意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為第三人處員工,從事技術工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半至晚上8點半。申請人自述2024年12月24日晚8點左右,在走下機臺踏板時一腳踩空扭傷腳趾,感覺腳趾頭疼痛,在崗位上坐了會兒后,脫下襪子發現有淤青、有點腫。2024年12月25日,申請人至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初步診斷為“趾骨骨折”,同日放射檢查報告單印象顯示:左足踇趾遠節趾骨基底部骨折。
2025年3月5日,申請人之妻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身份證、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門(急)診病歷、放射檢查報告單、勞動合同、企業信息、個人陳述等材料。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受〔2025〕428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并將上述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之妻。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舉〔2025〕65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同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郵寄蘇0585工受〔2025〕428號《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蘇0585工舉〔2025〕65號《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郵件于2025年3月6日被簽收。2025年3月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同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與霍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受傷照片、墊板照片。2025年3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王某、陳某的證人證言。同日,被申請人分別對申請人、王某、陳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14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監控視頻、監控錄像詳細描述、情況說明、員工自述受傷詳細經過2份,落款日期分別為2024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30日。2025年3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28日,被申請人電話聯系管建鋒核實申請人受傷情況。同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中〔2025〕14號《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于同日向申請人、第三人郵寄前述文書,郵件均于2025年3月29日被簽收。2025年3月3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病史材料用于因果關系鑒定。2025年4月8日,被申請人委托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對申請人傷殘情況與其自述的受傷情形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予以鑒定確認。2025年4月9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情況說明》確定具體醫療鑒定專家組成員。2025年4月10日,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根據病人提供的受傷后3分鐘左右拍的照片,左足踇趾瘀紫明顯,不符合受傷3分鐘的臨床表現,與12月25日的X線提示左足踇趾骨折無因果關系。”2025年4月14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復〔2025〕22號《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并于同日分別向申請人、第三人郵寄前述文書,郵件于2025年4月15日被簽收。2025年4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同日,被申請人將上述文書分別向申請人、第三人進行郵寄,申請人、第三人分別于2025年4月20日、2025年4月22日簽收。
本機關另查明,2025年5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蘇0585工更〔2025〕8號《更正決定》,將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2024年12月24日晚20點35分左右拍攝的左足照片資料等”更正為“2024年12月24日晚20點25分左右拍攝的左足照片資料等”。2025年5月12日,被申請人將上述文書分別向申請人、第三人郵寄,申請人、第三人分別于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4日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工傷認定申請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李某乙身份證、企業信息及工傷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清單、全日制勞動合同書、門診病歷、放射檢查報告單。證明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提交的材料。
2.工傷認定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工傷認定恢復通知書。證明被申請人受理情況、要求第三人限期舉證、工傷認定中止和恢復的內容、時間、方式。
3.當事人事故陳述材料、證人證言(王某、陳某)、監控視頻光盤及監控錄像詳細描述、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員工自述受傷詳細經過2份(落款日期為2024年12月26日、2024年12月30日)、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6日申請人)、申請人與霍某某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受傷照片、墊板照片、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12日申請人、陳某、王某)、身份證、詢問(調查)筆錄(2025年3月27日申請人)、通話錄音及錄音文字記錄(管某某)、關于申請人提交材料的情況說明、受傷照片、因果關系鑒定委托書。證明被申請人的調查過程及內容。
4.送達回證、通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文字記錄(確認第三人送達地址)、快遞憑證及物流信息。證明被申請人對相關文書的送達情況。
本機關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進行工傷認定的有權部門,被申請人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職能。《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申請人自述2025年12月24日晚8點左右在工作中走下機臺踏板時一腳踩空扭傷腳趾,后經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初步診斷為:趾骨骨折,放射檢查報告單印象顯示:左足踇趾遠節趾骨基底部骨折。因被申請人無法確定申請人傷殘情況與其自述的受傷情形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被申請人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聘請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進行因果關系鑒定符合相關規定。后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出具鑒定意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受傷后3分鐘左右拍的照片,左足踇趾瘀紫明顯,不符合受傷3分鐘的臨床表現,與12月25日的X線提示左足踇趾骨折無因果關系。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傷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并無不當。被申請人的受案、調查、鑒定、送達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
申請人稱陳某、王某證人證言真實性值得懷疑,被申請人對其受傷時間自述存在錯誤引導。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詢問(調查)筆錄、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能夠相關印證并形成證據鏈,申請人未提交證據材料予以佐證其觀點。申請人的該說法,本機關不予采信。申請人稱,其在2024年12月24日中午吃飯上樓梯時腳絆到受傷。本機關認為,申請人在與第三人溝通工傷申報事宜時明確其受傷情形為12月24日晚上8點左右走下機臺踏板時一腳踩空,其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與霍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2024年12月26日自行書寫的《員工本人自述受傷經過》、12月30日自行書寫的《員工自述受傷詳細經過》、被申請人三次對其進行的詢問筆錄中均明確上述受傷情形,且申請人自述中午吃過飯后自行檢查整只腳未發現異常。申請人稱12月24日晚上8點左右可能是二次受傷,本機關不予采信。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蘇0585工不認〔2025〕1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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