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不服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違法停車告知行為案
申請人張某某。
被申請人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太倉市婁江北路128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停車告知行為,于2025年7月16日通過現場提交方式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為:撤銷行政處罰。
申請人稱:因來太倉簡單地買點東西,臨時停放,遭到相關部門的罰單,當面調解無果,也反映給多部門,仍未得到解決方案,只好找行政復議,提交訴求。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違法停車告知單復印件。
本機關查明:2025年7月12日18時08分,車牌號為滬BD××的小型汽車在太倉市東方路涉嫌違法停車。太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3205852024067514號違法停車告知單,載明“車輛牌號:滬BD××,號牌種類:小型汽車,號牌顏色:綠色,違法停車時間:2025年7月12日18時08分,違法停車地點:東方路,該機動車在上述時間、地方停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請于五個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至全國任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處理窗口接受處理或者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處理。”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請人具有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本案中,被申請人向車牌號為滬BD××的小型汽車作出違法停車告知單,告知其于五個工作日后至全國任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處理窗口接受處理或者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處理。被申請人尚未對案涉車輛涉嫌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作出的違法停車告知單未對申請人權利義務并未直接造成影響,后續被申請人將根據違法停車處理情況作出是否行政處罰的決定。被申請人對案涉車輛作出的違法停車告知行為系過程性、程序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訴的利益。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所規定的受理條件。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張某某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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