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公示等3項執法制度
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公開,保障相對人知情權和監督權,推動行政執法部門公開職責權限、執法依據、裁量基準、執法流程、執法結果、救濟途徑等,根據《太倉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加強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監督,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和合法、準確、全面、便民原則。
第三條 局辦公室指導、協助各業務科室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將權力清單、執法流程(法定期限、救濟途徑等)、執法人員(執法證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結果(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接受行政相對人及其他人的監督。
第六條 在實施具體行政執法初始,應將執法流程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
第七條 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尤其是實施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對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前,應書面告知相對人的救濟權利(聽證、陳述申辯等)。作出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后,應書面告知相對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
第八條 鼓勵和提倡通過新聞發布會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加強執法信息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執法人員應當對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行政執法公示內容應當經本局負責人審定后公示。
第十條 社會公眾(含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公示內容要求說明、解釋的,承辦科室應當指定人員做好釋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條 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情況,納入各科室年度依法行政績效考核目標。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3日起施行。
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蘇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太倉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記錄和音視頻記錄方式,對立案登記、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
文字記錄與音視頻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
第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各業務科室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五條 各業務科室應當在局辦公室指導下制定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操作流程,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現場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所需經費,應納入行政執法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 各業務科室負責具體執行本科室所管轄范圍內的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第七條 各業務科室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歸集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信息并報送辦公室備案,再由辦公室上傳至太倉市政府法制監督平臺。
第二章 文字記錄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文字記錄,是指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有文字記錄。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主體在登記立案環節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補正的情況。
各業務科室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在登記立案環節應當記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
第十條 調查取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執法證件出示情況;
(二)詢問情況,包括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基本情況、詢問時間和地點以及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情況;
(三)調取書證、物證的情況;
(四)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五)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等情況;
(六)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情況;
(七)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以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情況;
(八)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十一條 審查與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處理意見及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二)承辦機構處理意見;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情況;
(四)審批決定意見;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十二條 送達與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送達方式及送達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其中對于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當記錄核查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十三條 歸檔管理環節應當記錄案件的結案歸檔情況。
第三章 音視頻記錄
第十四條 音視頻記錄是指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或者視頻監控等同步記錄。
第十五條 對現場執法進行音視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對于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科室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 下列執法活動應當進行音視頻記錄:
(一)現場檢查(勘驗);
(二)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聽證;
(五)行政強制執行;
(六)其他需要音視頻記錄的情況。
第十七條 音視頻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五)執法人員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四章 記錄資料管理
第十九條 各業務科室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管理制度,確定歸檔、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確專門人員負責記錄資料歸檔和保存工作。
第二十條 音視頻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本單位指定存儲器。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本單位指定存儲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視頻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音視頻資料。
音視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對音視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權限。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權限調閱、復制音視頻資料的,應當經采集資料的部門負責人批準。
紀檢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工作需要,憑單位證明可以要求采集資料部門提供有關音視頻資料。
第五章 檢查和考評
第二十三條 局辦公室應當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并建立檢查臺帳。
第二十四條 局辦公室定期通報執法記錄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情況,并納入個人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年度考核掛鉤。
第二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執法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3日起施行。
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
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蘇州市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太倉市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以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
其范圍包括: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對當事人權利義務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經過聽證程序才能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對本機關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適當性方面的法制審核。
未經局辦公室審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五條 重大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具體范圍和標準由局辦公室協同業務科室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行業、本部門實際制定。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各業務科室負責辦理,完成調查取證并擬定執法決定后送局辦公室進行審核。法制審核通過后,提交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業務科室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二)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三)調查取證過程;
(四)自由裁量基準;
(五)其他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材料。
第八條 業務科室提交有關材料應當客觀、真實、完整,不得瞞報、虛報與案件處理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 局辦公室進行法制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向承辦科室和行政相對人調查情況,聽取承辦科室、當事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局辦公室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該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太倉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局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第十一條 局辦公室審核內容應包括:
(一)是否存在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二)行政相對人認定是否準確;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否準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自由裁量是否恰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局辦公室審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作出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決定的審核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出具不予作出退役軍人事務行政執法決定的審核意見;
(三)適用法律錯誤或者不夠準確的,出具變更法律適用的審核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出具糾正違法程序的審核意見;
(五)自由裁量不恰當的,出具變更適用處理種類和幅度的審核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應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作出移送的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局辦公室作出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的審核意見的,視為審核不通過,局辦公室應在作出法制審核意見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退回承辦科室。承辦科室應根據審核意見對提交送審材料進行補充或補正后,再次提交局辦公室進行審核。
對于第十一條第八項內容,承辦科室與辦公室就是否移送意見不一致的,亦視為審核不通過,辦公室處理方式同上款。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作出的具體審核意見,應納入行政執法案卷裝訂范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納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
第十五條 建立電子信息系統辦理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執法事項的,可以依托系統進行法制審核,形成電子檔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遵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規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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