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內設機構
太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督查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信息化管理工作。
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監測評價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評價考核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審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承擔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查處全市自然資源、林業、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負責規劃核實;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按權限承擔并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
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志保護,審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測繪以及測繪成果的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自然資源權益和開發利用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擬訂和交易平臺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承擔并指導報國務院、省政府、蘇州市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科(詳細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報省政府、蘇州市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市、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級重要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訂全市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政策措施;負責國土空間規劃行業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詳細規劃層面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審查、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含修編);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指導全市詳細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評估;負責城鄉建設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升和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城市更新相關規劃政策的研究、實施和指導工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負責歷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管理;承擔并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規劃精細化研究。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政策研究、標準擬訂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核發;組織相關部門對經營性用地(居住類、商業類)、市政公用設施類項目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協調做好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文件以及江蘇省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并限時辦結。
負責建立村、鎮規劃管理體系,擬訂村、鎮規劃編制技術標準;組織并指導城鄉一體化規劃和新農村規劃,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指導和監督建制鎮國土空間規劃、鎮村布局規劃、村莊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市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編制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交通發展戰略、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等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軌道交通、慢行交通、交通樞紐等重要地區的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和重大項目的交通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快速路、跨區域道路等道路的規劃方案編制;負責道路紅線、河道藍線等劃定;負責各類市政管線綜合規劃;參與供電、供水、防汛、通信等相關市政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全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
負責在城鄉規劃中加強統籌銜接安全生產規劃,在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中做好規劃控制;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重大危險源場所、電力設施、地下管線等法定的安全距離,做好相應的規劃控制。
(六)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監督科(林業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并指導全市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并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 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
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按權限承擔并配合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采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組織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礦產資源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配合做好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負責林業、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生物多樣性的相關生態保護管理、修復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編制林業、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生物多樣性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保護和利用政策及技術標準,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自然保護地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生態修復和合理利用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植樹造林、全民義務植樹、農村綠化;負責全市公益林、一般濕地的劃定和管理;承擔農村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并監督執行;組織全市林木種子、種質資源普查、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全市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林產品質量;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的意見建議并按程序報批;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和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預案演練、督促檢查工作。
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
(七)財務和資金運用科。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及重要專項投資、重要裝備;承擔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的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按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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