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準確性、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責任與處理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負責人責任:
(一)沒有按規定實行信息公開的;
(二)信息公開流于形式,承諾不落實的;
(三)應當公開的重點工作項目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及時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其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區分。
1、未經主管負責人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負責人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二)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將直接責任人調離原工作崗位,并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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