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信息公開制度
一、為增加行政行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特制定本制度。
二、政務信息公開是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建設服務型政府;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廉潔政府。
三、政務信息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組織在其經濟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住建局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及時予以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四、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務信息或者限制其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和利用政務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五、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規范管理和城鄉發展方面:住建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城鎮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鎮規劃等。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重大城鎮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部門領導成員的工作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五)重大決定草案方面: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制定過程中,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六)政府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政府承諾辦理事項及其完成情況等。
六、下列政務信息免于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分割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尚未確定是否是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可以暫緩公開;
(七)法律、法規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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