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太倉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本單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單位編制了《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太倉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m.5121177.com)“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上查閱《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信息,本單位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形式。
本單位網上公開的信息為主動公開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太倉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m.5121177.com)“住房建設”、“住房服務”欄目查詢。
本單位還將采用以下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1、通過《太倉日報》等新聞媒體公開本單位信息;
2、在局微信公眾號不定期公開有關信息。
(二)公開時限
各類信息產生后,對于應該公開的信息,本單位將在信息產生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本單位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單位申請。本單位依申請提供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一)公開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受理機構
本單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太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法制科;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聯系電話0512-53541715。
辦公和通信地址:太倉市縣府東街101號 郵政編碼:215400
(三)提出申請
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的,請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該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太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也可通過本單位網站申請。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關證件,當場提出申請。
3、特別程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四)申請處理
本單位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要件完備的申請,本單位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及書面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本單位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五)申請答復
本單位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單位需征詢第三方意見,征詢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本單位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我局將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
(六)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和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答復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接到本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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