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醫療保障局新聞發布會制度(2022修訂版)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醫療保障改革發展的知情權,擴大醫療保障宣傳的影響,樹立醫療保障的良好形象,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應當以正面宣傳為主、用事實說話的工作方針,深入宣傳黨和國家有關醫療保障的方針、政策,宣傳市委市政府關于醫療保障改革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緊緊圍繞全局中心工作,把握正確導向,全面、正確、及時、主動地向社會介紹醫療保障改革和發展的有關情況。
第三條 新聞發布會發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機關需要向外界發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階段性工作目標進展情況。
(二)本機關出臺的新政策、新措施需要對外介紹的情況。
(三)針對外界對本機關有關問題的疑慮、誤解需要通過媒體統一對外說明、澄清的情況。
(四)其他需主動及時向外界宣傳、發布的情況。
第四條 本機關召開新聞發布會,應當經主要領導批準。
第五條 局辦公室負責統籌管理、監督指導本機關的新聞發布會工作,有關業務處室具體負責新聞發布會組織召開。
第六條 新聞發布會的發布人一般由局領導擔任,情況特殊的,由局領導指定科室、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新聞發布會的主持人一般由科室、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辦公室、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擔任。媒體記者的通知或邀請、新聞發布會現場組織協調工作由辦公室及相關業務處室負責。
第七條 具體負責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業務處室,應當提前準備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新聞發布稿,一般不超過三千字,時間不超過二十分鐘;
(二)背景材料,介紹與發布會內容有關的情況,為新聞發布稿的補充材料;
(三)答問預案,根據境內外媒體近期內對本機關工作所關注的、在發布會上可能被問及的問題,準備簡短答問預案;
(四)主持詞,介紹發布會主題、簡要背景、發布人、議程等內容;
(五)其他宣傳材料或光盤等電子產品。
第八條 本機關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由分管局領導擔任,相關科室、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為新聞發言人的聯絡員。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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