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行政審批局編外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太倉市行政審批局編外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太倉市行政審批局編外人員隊伍建設,全面提高編外人員的整體素質,充分發揮編外人員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部門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太倉市行政審批局所有的編外人員。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條 招錄和聘用編外人員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編外用工聯席會議批準的招聘計劃,在人社部門的指導下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編外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1.組織招聘。根據批準的招聘計劃,在人社部門的指導下,可以委托市人力資源公司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2.辦理手續。錄用后與編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并依法辦理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
3.人員備案。錄用后填寫《太倉市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花名冊》,報編外用工聯席會議備案,同時將聘用人員信息錄入機關事業單位人事信息系統。
第五條 新錄用編外人員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編外人員按照局制訂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特點和人員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崗位職責,切實抓好編外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編外人員請銷假參照《太倉市行政審批局考勤及請假制度》,在國家法定假之外的病假、事假應先在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中扣除。
第九條 編外人員年休假管理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年休假標準(工作年限以社保繳費年限為準):
1.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參加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參加工作已滿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新錄用人員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按實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十條 編外人員加班管理。除遇部門緊急任務外,原則上不安排編外人員加班。加班由部門負責人提前安排并報分管領導審批。連續加班四小時為一班,可視科室實際情況進行調休,加一班調休一天,調休由本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辦公室備案,部門負責人應協調好編外人員調休事宜。
第十一條 市行政審批局應對編外人員進行政治思想、紀律作風和職業道德教育,部門負責人及時了解編外人員的思想動態,并與編外人員開展談心談話,不斷提高編外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條 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編外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編外人員的政治思想、紀律作風、業務工作、廉潔自律等方面,要客觀、全面、公平、合理地確定崗位目標及考核標準。
第十三條 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編外人員的日常考核按照《太倉市行政審批局窗口及工作人員績效考核辦法》;編外人員的年度考核按照《太倉市行政審批局編外人員年度績效考核辦法》,在年度考核中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
第十四條 編外人員的日常考核工作由督查考核科具體負責;編外人員的年度考核采用個人自測、部門負責人測評、考核小組測評和日常考核相結合的綜合測評方法,具體由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負責。
根據考核結果,向局編外人員履行告知手續,做好考核記錄,形成臺帳,并將考核記錄報市人社局備案。
第五章 工資待遇
第十五條 編外人員的工資待遇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編辦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編外人員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勵相結合的薪酬制度。基本工資包含基礎工資和津貼補貼兩部分,津貼補貼由職業津貼和崗位補貼兩部分組成。
1.基礎工資:每人每月1500元。
2.職業津貼:每人每月1000元,從第三年一月起每年晉升一個檔次,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
3.崗位補貼:按照工作年限分為五檔,5年(不含5年)以下每月發放崗位補貼900元,5年-10年(不含10年)每月發放崗位補貼1100元,10年-15年(不含15年)每月發放崗位補貼1300元,15年-20年(不含20年)每月發放崗位補貼1500元,20年以上每月發放崗位補貼1700元。工作年限指的是進入機關工作的累計年限。
4.績效獎勵:按照不突破財政撥款總額原則,按年終考核結果發放年度績效獎金。獎金發放標準參照《太倉市行政審批局編外用工年度績效考核辦法》。
第六章 合同解除
第十七條 編外人員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本人提前三日以書面方式主動提出辭職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編外人員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編外人員在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局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或不遵守工作紀律且經教育仍無改變,或不適合繼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
5.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第十九條 編外人員在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審批局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1.組織紀律渙散,無故遲到、早退、缺席的;
2.上班期間有玩游戲、私人聊天、看視頻、辦私事等與工作無關行為的;
3.因工作態度較差、違反工作程序或不作為等被投訴,經查情況屬實的;
編外人員一年內被批評教育累計三次的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不正當利益的;應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市行政審批局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編外人員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由市行政審批局、市人力資源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編外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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