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統計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統計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對統計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更好地為太倉經濟發展服務和營造良好的投資軟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我局在統計工作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辦公室負責局政務信息公開牽頭組織工作。局機關各科室依據本辦法規定,協助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局辦公室負責承辦局政務信息上網及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條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獲取政務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六條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予保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公開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下列政府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一)統計管理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決策;
(三)統計機關權限和統計監督的依據、范圍、程序、方式、時限、統計處理處罰種類、統計結果;
(四)主要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
(六)行政復議受理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七)各項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八)局機構設置、科室職能和管理權限;
(九)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情況;
(十)局機關工作人員錄用、干部選拔任用及結果;
(十一)局評先評優及獎勵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被統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統計信息。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
(一)統計系統信息網;
(二)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三)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全局干部職工大會;
(四)公告欄、宣傳版報等。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有關科室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30日內提供給局辦公室,并由局辦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已歸檔的文件、材料,由局辦公室負責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公開政府務信息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由局辦公室統一受理;口頭申請的,由我局接待人員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本局有關科室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報局領導審批。并以公開決定書的方式(如可以公開,應附公開的內容資料)送交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后書面告知申請人。
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予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原因并提供依據。
有關科室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是否適宜現時公開不能確定的,應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查決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局辦公室負責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對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機關各科(室)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相關科室隱匿或提供虛假的公開信息,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統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給國家、組織或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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