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統計局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嚴肅紀律,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局機關各科室。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年終對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答復;
(三)對申請人依法可以獲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時提供;
(四)對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進行保密審查;
(五)對群眾舉報或投訴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視情況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
1、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
2、不及時公布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
3、不及時答復或依法提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政府信息發布工作流程不規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
1、本年度連續兩次被責令改正的;
2、群眾舉報或投訴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經調查屬實的;
3、公布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對處理的結果有異議,應于接到通知10日內向市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書面意見后,應于10日內完成復核作出裁決意見,并下達書面通知。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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