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鎮人民政府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本鎮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鎮的政務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四條對下列政務信息,本鎮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鎮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本鎮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條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本鎮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八條向本鎮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蘇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申請、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九條本鎮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條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
第十一條本鎮依申請提供政務信息的,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第十二條本鎮編制和公開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化的,本鎮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三條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鎮設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黨政辦。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本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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