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鎮政務公開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我鎮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政府兩辦七局一中心,各村(社區)。
第三條 各單位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各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各單位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對于兩個以上單位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五條 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發布。
第六條 擬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發布后可能對其他單位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單位應當在信息發布前向所涉及單位書面征求意見。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由此產生的泄密、影響公共利益或影響執法活動等問題,由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認為仍需公開的,應報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
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法制、紀委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各單位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信息。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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