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鎮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鎮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要求,既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五條 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本鎮下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六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為依據。
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當以本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申明為依據;認為需要,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各級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無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構審查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公開。
第九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的承辦人簽名、日期;
(五)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條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時,應當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保密規定,確定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國家秘密的,依法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并按規定在其載體上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一條 要定期對本鎮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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