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規范水利(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辦公地點、聯系方式;
(二)局領導成員、局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及局屬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 由本機關負責實施、監督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 國家、省、市有關水利(水務)建設和發展政策,包括水利(水務)產業政策、投融資政策、科技政策等;
(五) 全市水利水務發展戰略的主要內容:包括中長期發展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河道規劃,城市供水、排水、節水規劃等;
(六) 重點水利水務重點工程項目的有關情況;
(七) 由本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的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序、辦理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文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辦理結果等;
(八) 水利水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批準機關、批準文件等;
(九) 納入招投標范疇的水利水務基本建設項目、設備物資采購招投標情況;
(十) 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一)重要水利水務會議主要內容;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四條 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擁有信息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的信息內容錯誤或不準確的,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及時更正。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中國太倉”上進行公開,同時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手冊、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或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信息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六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機關水利(水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局機關處室及局屬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
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協調,日常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
第七條 局監察室負責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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