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明確各單位、處室政府信息公開的責任,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監督與群眾監督、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政務公開監督體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實現工作的透明、廉潔、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單位、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納入各處室、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的主要內容:
?。ㄒ唬┲鲃庸_和依申請公開情況;
?。ǘ┺k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公開情況;
(三)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ㄋ模θ罕妬硇艁碓L及投訴的辦理情況。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投訴處理得當,群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良”、“一般”三個等次。凡列入“一般”等次的,由分管局長督促相關處室、單位予以重視并按要求整改落實到位。
第八條考核的基本程序:
?。ㄒ唬?nbsp; 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部署;
?。ǘ?nbsp; 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處室、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ㄈ┍豢己颂幨摇挝唤拥娇己送ㄖ?,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進行實地考核。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處室、單位。
第九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處室、單位,給予表彰;對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予以獎勵;被評為一般等次的處室、單位,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年終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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