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規范水利(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開的事項,本機關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制度的基本原則:依法公開、保守秘密、真實全面、方便快捷。
第四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
(二)公開后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設、供排水服務領域引起消極后果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企業以不公開為條件向水利水務部門提供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辦理;
(六)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后影響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的;
(七)涉及公民個人穩私的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穩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來訪、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太倉市水利(水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第六條 對本機關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由局辦公室統一受理。
第七條 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八條 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于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局分管政務公開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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