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審計結果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結果公告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太倉市審計局以專門文書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三條 市審計局依法公布審計結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市審計局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市審計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務公開的要求,逐步公告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糾正和整改情況的報告;
(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
(三)本級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
(四)專項資金(基金)和專項調查的審計結果;
(五)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和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結果;
(六)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結算和決算的審計結果;
(七)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八)黨政領導機關交辦的重大事項的審計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其他事項的審計結果。
不宜向社會公布的審計結果,市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六條 市審計局公布下列審計結果,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
(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
(三)黨政領導機關交辦事項的審計結果;
(四)需向政府報告事項的審計結果。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經委托部門同意,并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后公告。
第七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其他審計結果公告事項以及審計結果公告內容、范圍和形式由市審計局通過局長辦公會議審批決定。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市審計局公布審計結果,在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意見時,應將擬公告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公告時一般不再征求意見,但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必須再次征求意見,在事實和定性等主要問題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違法違紀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項情況的,應當與受理移送部門協商一致。
第九條 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市審計局實施的審計項目,原則上由授權審計機關統一對外公布審計結果或者經授權機關批準后由市審計局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條 審計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施審計(調查)的基本情況;
(二)被審計(調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評價意見;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四)審計處理處罰情況及建議;
(五)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結果中涉及不宜公布的內容,應當予以刪除或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一條市審計局公布審計結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單項公告,即對單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二)分類公告,即對同類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公告;
(三)綜合公告,即對多個審計事項審計結果的綜合性公告。
具體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公告方式,由市審計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市審計局發布審計結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形式:
(一)通過政府公告、政府及市審計局門戶網站發布;
(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等媒體發布;
(三)通過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
(四)采取其他適當形式公布。
審計結果公告可以是面向社會公眾的全面公告,也可以是面向部分公眾的局部公告。
第十三條市審計局以新聞發布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審計結果公告一般應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90日內發布,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發布時間。
第十五條審計結果公告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審計結果公告出現重大差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視責任大小、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阻礙審計結果公告,影響審計機關正常工作,或者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太倉市公布審計結果試行辦法》(太政發〔2003〕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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