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太倉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審計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對審計工作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更好地為太倉經濟發(fā)展服務和營造良好的投資軟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我局在審計工作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辦公室負責局政務信息公開牽頭組織工作。局機關各科室依據本辦法規(guī)定,協(xié)助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局辦公室負責承辦局政務信息上網及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獲取政務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六條 局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予保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一)審計管理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二)本局重大決策;
(三)審計機關權限和審計監(jiān)督的依據、范圍、程序、方式、時限、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審計結果、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及監(jiān)督、投訴舉報途徑等;
(四)主要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落實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情況;
(六)行政復議受理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七)各項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八)局機構設置、科室職能和管理權限;
(九)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情況;
(十)局機關工作人員錄用、干部選拔任用及結果;
(十一)局評先評優(yōu)及獎勵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八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被審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三)個人隱私;
(四)正在研究討論,尚未作出決定的審計信息;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公開的審計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
(一)審計通報、審計簡報及本局公文;
(二)審計系統(tǒng)信息網;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和全局干部職工大會;
(五)公告欄、宣傳版報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有關科室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30日內提供給局辦公室,并由局辦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已歸檔的文件、材料,由局檔案室負責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公開政府務信息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由局辦公室統(tǒng)一受理;口頭申請的,由我局接待人員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本局有關科室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報局領導審批。并以公開決定書的方式(如可以公開,應附公開的內容資料)送交局辦公室統(tǒng)一登記后書面告知申請人。
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予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原因并提供依據。
有關科室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是否適宜現(xiàn)時公開不能確定的,應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查決定。
第十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政務公開內容的保密審查。有關科室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是否涉密不能確定的,應提交局保密委員會審查。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局辦公室負責對本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對各科室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機關各科(室)實施政府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制度規(guī)定的,由局紀檢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相關科室隱匿或提供虛假的公開信息,或者泄露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的商業(yè)秘密,給國家、組織或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局紀檢組根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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