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商務局政務信息公開發布及審核制度
太倉市商務局政務信息公開發布及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我局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對商務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更好地為太倉經濟發展服務和營造良好的投資軟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是指我局在日常工作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信息。
第三條 辦公室負責局政務信息公開牽頭組織工作。局機關各科室依據本辦法規定,協助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局辦公室負責承辦局政務信息上網及日常維護工作。
第四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獲取政務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一)商務管理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及解讀;
(二)本局重大決策;
(三)商務機關權限和商務監督的依據、范圍、程序、方式、時限、商務處理處罰種類、結果、違法違紀責任追究及監督、投訴舉報途徑等;
(四)主要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
(六)行政復議受理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七)各項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八)局機構設置、科室職能和管理權限;
(九)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情況;
(十)局機關工作人員錄用、干部選拔任用及結果;
(十一)局評先評優及獎勵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個人隱私;
(三)正在研究討論,尚未作出決定的審計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審計信息。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
(一)商務信息、商務簡報及本局公文;
(二)商務系統信息網;
(三)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全局干部職工大會;
(五)公告欄、宣傳版報等。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有關科室應當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30日內提供給局辦公室,并由局辦公室予以公示。
第十條 已歸檔的文件、材料,由局檔案室負責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本局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由局辦公室統一受理;口頭申請的,由我局接待人員當場記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本局有關科室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報局領導審批。并以公開決定書的方式(如可以公開,應附公開的內容資料)送交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后書面告知申請人。
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予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原因并提供依據。
有關科室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是否適宜現時公開不能確定的,應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未經審核的,不得公開。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由業務科室根據職責分工擬定政務信息公開內容,經分管領導審核后簽發。必要時,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后簽發。需報上級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由紀檢派駐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太倉市商務局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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