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商務局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太倉市商務局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局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
第三條 我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我局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第六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
第七條 對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但其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政務公開的領導對責任人進行當面批評教育。
(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其行為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的,經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對違反政務公開責任人出具“違反政務公開規定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并取消該責任人當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資格;科室被發《告誡書》兩人次以上的,取消該科室當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資格,且科室負責人在年終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先進。
(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其行為凡屬于違反法律、法規、黨紀和政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對被追究責任的科室和個人,要及時糾正錯誤,并將糾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我局紀檢派駐組。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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