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司法局政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規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信息宣傳發布,確保對外發布信息的安全、準確、及時,充分展現新時代司法行政機關司法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上級信息宣傳發布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信息發布范圍包括局機關各科室(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證處撰寫的新聞宣傳報道,負責運維的政府網站欄目,政務微博、微信等政務新媒體,建設的法治文化宣傳陣地(包括市鎮兩級共建陣地),印制的對外宣傳資料等。
第三條 網絡平臺發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制度》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落實信息發布各項要求。局機關各科室(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證處明確1名信息員,負責對外宣傳的信息采集、整理工作,撰寫校對相關稿件,負責信息的上報、發布。
第五條 信息員主要職責:
1.負責各類信息新聞宣傳的撰寫、上報、發布;
2.負責太倉政府門戶網站相關欄目的建設和信息發布、日常管理等工作;
3.配合相關部門完成政務微博、微信版塊及信息的更新和維護工作;
4.負責各類對外宣傳資料的匯編、校對、印制。
第六條 太倉政府門戶網站“法治建設”欄目信息發布職責劃分:“依法治市(七五普法)”由依法治市辦、普法辦負責;“法治政府建設”“行政復議決定書”由法規監督科、行政復議科負責;“司法行政”由辦公室負責。
第三章信息發布內容
第七條信息發布內容
1.上級司法行政部門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度辦法等信息;
2.各級黨委政府印發的與司法行政系統有關的可以向社會公開的文件規定等信息;
3.司法行政系統有關政策規定、政務信息、辦事指南、便民服務等信息。
4.司法行政系統各類重要活動和工作動態等信息;
5.轉載的正規、合法機構發布的信息;
6.結合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發布或轉發的信息。
第八條信息發布要確保準確性、時效性和適用性。內容應簡潔、文字表達要清晰,語言要貼合實際,鼓勵發布圖文并茂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發布流程和審核
第九條對外信息發布實行逐級審查制,堅持“先審后上、分級負責、保證質量”的原則,未經審核的信息一律不準發布。
第十條信息發布流程:
1.局機關各科室(局)、各下屬單位發布的信息需由信息員擬稿、核稿,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由分管領導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后,由部門發布信息;
2.各鎮(街道)司法所對與局共建的法治文化陣地,由司法所對發布內容提出意見,相關科室審核,分管領導審批,交辦公室備案后,由司法所發布。
3.如涉及司法行政重大舉措、突發性事件等信息,需由分管副局長審閱,并由局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報辦公室備案后,方可正式發布。
第十一條 各科室(局)、下屬單位負責人審核本部門上報信息內容,要嚴格審核把關,對所報送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和準確性負責。重點審核信息來源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涉密敏感信息、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是否涉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隱私、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發布時機是否適宜等。嚴禁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以及低俗、庸俗、媚俗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 對外發布的信息要嚴格履行保密審查程序,涉及敏感內容和重要數字的信息,需經局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發布,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 對信息發布審查不嚴,發布涉密、虛假或者不良信息給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 各鎮(街道)司法所對本部門發布信息負責,結合各地相關管理制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太倉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發布備案審批表
報送科室(單位)
擬發布時間
發布形式
(新聞宣傳、網站欄目、新媒體、法治文化陣地、外宣資料)
撰稿人
審核人
審批人
信息
發布內容
(可附件)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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