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太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在太倉政府門戶網站 (m.5121177.com)“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上查閱《指南》。
一、主動公開信息
●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太倉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分類》(以下簡稱《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分類、編排體系
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分為:機構概況、政策法規、規劃計劃、部門文件、人事信息、其他共六類。
政府信息信息公開目錄,包括索引號、信息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發布日期、發布機構等內容。
為方便市民查詢及管理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索引號按下列標準編排,使每一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取得一個索引號。此索引號由地區及部門編號、類別號、年度號、流水號四個部分構成,每個部分之間用“-”隔開。
1. 地區及部門編號:由5位字符組成。其中第一位E為蘇州市別編號,第二位D代表太倉市。后三位A80為太倉市司法局部門編號。
2. 類別號:按信息分類的結構層次編寫,由5位字符組成。第一位為一級類目編號,用大寫拼音字母A,B,C,D,E,Z分別表示機構概況、政策法規、規劃計劃、業務工作、權力公開和其他;第二、三位為二級類目編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從“01”起依次編寫;第四、五位為三級類目編號,也用兩位阿拉伯數字從“01”起依次編寫。未設置二級或三級類目為“00”。
3.年度號:由4位字符組成,標識信息形成的年度。
4. 流水號:由三位字符組成,在最低一級類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內編制的小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從“001”開始依次編制。
●獲取方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主要采取網上公開信息,具體網址為 m.5121177.com,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網站上查閱《目錄》;同時,根據需要,本局還將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公共媒體等輔助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信函、傳真等途徑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公開范圍
除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本單位掌握的與其自身權益相關的政府信息。
●受理機構(接受網上和信函、傳真申請)
本機關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 太倉市司法局辦公室,受理機構聯系電話:0512-53522624,傳真號碼:0512-53952164。通信地址:太倉市縣府東街99號太倉市司法局,郵政編碼:215400,電子郵箱地址: office@tcsf.gov.cn。
●當面受理點(接受當面申請)
太倉市司法局信息公開當面申請受理點設在太倉市縣府東街99號6B0703室,受理時間為:工作日的9:00—12:00,13:00—17:00。
●提出申請
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的,推薦填寫《太倉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政府網站上下載。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單位將當場答復或者立即答復予以公開。
1.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場提出申請。
3.特別程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申請處理
本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
(二)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上一級政府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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