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科學技術局2021年度政務信息公開制度
太倉市科學技術局2021年度政務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局的政務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四條 對下列政務信息,我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我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我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五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太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我局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九條 向我局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條 我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我局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 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經局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局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我局實行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太倉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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