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太倉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太倉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太政辦〔2019〕148號)要求,結合教育行政執法實際,修訂了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11月2日印發的《關于印發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通知》(太教法規〔2017〕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2.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3.太倉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太倉市教育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太倉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太倉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太政辦〔2019〕148號)等規定,結合教育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個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和合法、準確、全面、便民原則。
第三條 法制科室負責指導、監督教育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第四條 法制科室指導、協助各業務科室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及時、主動公開或者公示教育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事前環節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行政執法機關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和行政執法人員姓名、行政執法證號、行政執法類別等;
(二)職責權限: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行政執法依據:實施行政執法事項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執法協議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程序、期限等;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濟渠道: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事中環節應當履行以下公示義務: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出具行政執法文書。國家規定統一執法服裝、執法標識的,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二)政務服務窗口應當明示當班工作人員姓名、服務工號、崗位職責;行政許可或者服務事項的名稱、受理機構名稱、審批機構名稱;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擬作出的執法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行政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后環節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檢查結果;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 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開的方式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執法決定相對人(個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其他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 建立和落實教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情況,納入各科室年度依法行政績效考核目標。相關科室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匯總上報,法制科室于每年1月31日前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第十二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以統一的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為主,政府公報、新聞媒體、辦公場所、政府或者教育系統門戶網站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時公開教育行政執法信息。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辦事大廳公告欄、服務窗口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咨詢臺等。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立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審查制度,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十五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相關科室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公開。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撤回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當事人認為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有誤并提出異議的,相關科室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屬實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異議內容不實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相關科室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選擇性公示行政執法信息、行政執法信息更新維護不及時的,由法制科室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太倉市教育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教育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太倉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太倉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太政辦〔2019〕148號)等規定,結合教育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時,進行全過程記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法制科室負責指導、監督各業務科室教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
各業務科室應當在法制科室指導下細化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操作規范和流程,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歸集行政執法信息,提高行政執法記錄的信息化水平,實現行政執法信息實時全記錄。
第六條 根據執法需要配備執法記錄、存儲、管理等設備,所需費用納入教育行政執法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
文字記錄,主要是指以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八條 依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補正等情況;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記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
第九條 調查取證、聽證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執法證件出示的情況;
(二)詢問當事人或證人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載明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的基本情況、詢問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詢問內容;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載明取證人、取證日期和證據出處等;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載明現場檢查(勘驗)的時間、地點、在場人、檢查人、檢查或勘驗情況;
(五)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等情況;
(六)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記錄,并出具抽樣物品清單;
(七)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記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啟動理由、具體標的、形式,出具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決定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清單;
(八)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應當記錄告知的方式和內容,并如實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的情況;
(九)聽證主持人、聽證當事人相關信息、聽證時間、地點及聽證情況;
(十)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十條 審查與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的處理意見及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二)承辦機構的處理意見;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集體討論情況;
(四)審批決定意見;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十一條 送達與執行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送達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送達的情況;
(二)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其中對于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當記錄核查情況;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
(四)告知當事人行政救濟途徑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記錄的情況。
第十二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記錄以下事項:
(一)直接送達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二)郵寄送達的,留存郵寄送達的付郵憑證和回執或者寄達查詢記錄;
(三)留置送達的,應當記錄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四)公告送達的,留存書面公告并記錄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以及公告方式和載體。
第十三條 歸檔管理環節應當記錄案件的結案歸檔情況
第十四條 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五條 各科室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編制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清單,明確音像記錄的范圍,并上報法制科室統一發布。
第十六條 現場執法進行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直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情況;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執法人員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指定的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移交存儲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指定的存儲器。
信息存儲過程中,發現信息有損壞、無法正常存儲的,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將書面說明存檔。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行政執法原始音像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行政執法音像資料。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行政執法音像資料
第二十條 需要公證機構參與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公證法律服務的,可以根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等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資料的管理與使用制度,確定歸檔、保存方式及期限,明確專門人員負責記錄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權限調閱、復制教育行政執法音像資料的,應當經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案卷標準和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自查活動。
第二十四條 相關業務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要求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擅自刪減、修改行政執法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的;
(三)擅自復制、保存、傳播、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四)故意損壞執法文書材料、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執法記錄設備的;
(五)不按規定保存或者維護執法記錄設備導致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六)利用執法設備記錄與執法無關的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3:
太倉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教育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太倉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太倉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太政辦〔2019〕148號)等規定,結合教育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承擔法制審核工作的機構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的活動。對以太倉市教育局名義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法制科室負責指導、監督重大教育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第五條 我局與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主要負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審核機構參與審核。
第六條 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教育系統內法制審核專業人才庫,健全系統內法制審核人才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第七條 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的、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八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局執法職責、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等因素,按照執法類別,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并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執法承辦科室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調查取證完畢提出處理意見后,送法制審核科室進行法制審核。通過法制審核后,提交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條 執法承辦科室在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送審函;
(二)擬制的行政執法文書,相關事實、法律依據、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
(三)相關證據;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送審函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二)基本事實;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四)調查取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執法承辦科室辦理行政執法案件應當預留合理的法制審核時間。
法制審核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濫用職權;
(二)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是否存在無證執法、一人執法現象;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五)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運用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應當進行音像記錄的有無完整、全面記載;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案情復雜、涉及法律關系較多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法制審核科室可邀請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十四條 法制審核科室在審核過程中,有權向執法承辦科室了解案情,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執法承辦科室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五條 法制審核科室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作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作出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三)適用法律不當或者自由裁量不當的,作出變更的審核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作出移送的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法制審核科室審核后,應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科室,一份留存歸檔。
第十七條 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執法承辦科室要根據法制審核意見對提交送審的材料進行完善或者補正后,再次提交法制審核科室進行審核。
執法承辦科室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經與法制審核科室溝通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執法承辦機構啟動協調機制,交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法制審核科室審核工作人員與審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九條 法制審核科室出具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應當裝入行政執法案卷,并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內容之一。
第二十條 本局主要負責人是太倉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太倉市教育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行政執法承辦科室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審核科室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進行法制審核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法制審核的;
(二)執法承辦科室送交法制審核過程中隱瞞真相、提供偽證或者隱匿、毀滅執法證據的;
(三)法制審核科室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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