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太倉市交通運輸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準確性、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誰制作、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局制作產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相關科室負責公開;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科室負責公開。
第四條 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五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主辦科室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文(函)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基本情況;
(二)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第七條 被征求意見機關在收到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的征求意見文(函)5個工作日內應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政府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被征求意見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溝通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九條 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市政務公開工作辦公室。
第十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它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已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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