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倉市2016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的通知
局各科室、大隊、中心、站,各區鎮環保辦:
現將《太倉市2016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太倉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5月5日
太倉市2016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
根據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辦法》的有關規定、太倉市環境監察大隊職能配置和在崗在編人員情況,綜合考慮我市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污染源數量、類型、管理權限等制訂本年度環境監察工作計劃。
一、監管名單及日常監管頻次
環境保護部公布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蘇州市環境保護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及全市一般排污單位列入監管名單,詳見附件1,該名單根據上級公布信息實施動態更新。
列入監管名單的企業日常監管頻次要求:原則上重點監管企業不低于1次/半年,一般監管單位不低于1次/年。其中國控重點、涉重重點企業、印染重點企業不低于1次/兩月,征收排污費企業不低于1次/季度。結合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在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領域推廣隨機抽查制度的實施方案》(環辦〔2015〕88號)的要求實施隨機抽查,抽查企業頻次計入日常監管頻次。具體工作方案詳見附件2。
監管名單外的其它工業企業日常監管由所在鎮、開發區扎口負責。對尚處于“三同時”階段的建設項目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環境監察工作內容和程序
(一)規范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內容
1、對列入監管名單的單位根據任務要求檢查其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情況等,并制作現場檢查(勘查)筆錄。現場檢查可采取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對排污情況復雜、專業性強的污染源可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產污環節和工藝分析,協助開展排污情況調查分析。
(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1、對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及時處理,可通過當場開具“現場整改通知書”或及時下發“行政處理通知書”(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決定書)等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2、對經市環境保護局審查后決定予以立案的環境違法案件,做好后續調查取證工作,并依法提出處理建議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處罰案件審查部門移送調查案卷;
3、對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應建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4、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符合涉刑、涉拘的案件線索,要及時調查取證、符和條件的應及時移送公安等部門。
(三)開展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1、對市環境保護局做出行政命令或實施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企業(單位),要按照環境保護部《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后督察,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交《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報告》;
2、對《環境保護法》相關配套辦法中明確的責令改正、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行政命令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復查、定期檢視、后督察和跟蹤檢查,對后督察過程中發現的其它環境違法行為要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四)做好排污申報、排污費核定和征收工作
按照《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規范排污申報、排污費核定、審核、征收、催繳工作,確保排污收費工作順利開展。
(五)查辦、轉辦、督辦涉及環境污染的信訪舉報
1、對涉及環境污染的信訪舉報要及時查辦、轉辦、督辦。對監管名單企業環境污染信訪、舉報要按規定期限及時查辦,對違法行為開展后續調查取證;
2、對調處過程中信訪對象提出調解要求的,要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組織調解;
3、對不屬于市環境監察大隊職責范圍的涉及環評審批、固廢、危廢、輻射等信訪舉報要及時轉市環保局相應部門辦理;
4、對監管名單外排污單位的信訪舉報要及時轉屬地政府調查處理,并予以督辦;
5、對涉及飲用水源地環境違法、非法排放重金屬等有毒物質、涉及到五人以上的群體性信訪舉報等可能嚴重污染環境的重點信訪舉報要重點查辦、依法處置。
(六)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過程中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七)強化環境監察檔案管理
1、進一步規范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建立重點監管企業一廠一檔,涉及連續信訪的,建立重點信訪單位一案一卷,并逐步建立一般排污單位一廠一檔或一案一卷;
2、對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監察、建設項目檢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征收、行政命令、行政處罰等材料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并立卷期歸檔;
3、不斷完善移動執法系統企業監管檔案資料,逐步建立企業一廠一檔、一案一卷的電子檔案,更新及時、信息共享。
(八)組織環境監察業務培訓
繼續開展內部業務學習,組織業務比武,提高監察人員綜合素質。配合各區鎮對環境監管網格員開展業務培訓。
三、明確環境監管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
(一)明確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區鎮的監管職責分工
1、對監管名單中的企業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日常監管,牽頭開展信訪調處,各區鎮予以配合協作并督促企業落實整改要求。
2、對未列入監管名單的企事業單位,由各區鎮負責日常監管和信訪調處,對監管、調處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各區鎮應及時將相關調查處理材料書面移送市環境保護局。
(二)明確市環境監察大隊和其它單位的監管職責分工
太倉市環境監察大隊受太倉市環境保護局委托并按照《環境監察辦法》和市編辦《太倉市環境監察大隊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確定的工作職責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對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屬于其他單位、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線索應及時函告其他職能部門。
(三)明確環境監察責任追究
對違反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相關規定的責任人依規采取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扣或收繳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移送監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措施進行處理處罰。
(四)對符合盡職免責規定的以下情形,不宜追究環境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監管責任
1、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2、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已及時消除的;
3、按照批準、備案的環境監察計劃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
4、被監管對象拒不執行責令改正要求,或者在整改期間不執行整改要求導致發生環境事故或事件的;
5、被監管對象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導致無法發現違法行為;
6、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已經依法調查和責令改正,在按程序辦理或移送過程中發生環境事故或事件的;
7、排污企業非法生產或者經責令限產、停產整治后仍未能消除環境污染影響,市環境監察大隊已經建議市環境保護局依法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關閉的;
8、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排污企業,市環境監察大隊已經建議市環境保護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9、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四、健全完善環境監察的各項工作制度
(一)建立重點環境違法信息報告制度
對日常監督檢查和信訪調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情形、可能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私設暗管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重點環境違法信息應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報告,并依法查處。
(二)完善違法信息移交制度
對日常監督檢查和信訪調處過程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違法信息及時移送其它職能部門。其中,涉及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應及時移送市經信委;涉及無證無照經營,生產、銷售及使用不符合環保標準相關產品的應及時移送市場監督管理局;涉及安全生產隱患的應及時移送市安監局;涉及消防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移送市公安局消防大隊;涉及非法建設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項目,應依法報請太倉市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三)健全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制度
依法公開或配合市環境保護局公開環境監管信息、監督監測數據、排污收費信息、環境違法立案信息、信訪調處信息等。
本監察計劃有效期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原太倉市環境保護局、太倉市環境監察大隊下發的環境監管規定與本監察計劃不符的,以本計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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