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6年太倉市內河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內河港口(碼頭)經營業戶、有關部門: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任務計劃安排的通知》(太政辦〔2016〕32號)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內河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整治,有效控制內河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污染,經協商討論,制定了《2016年太倉市內河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太倉市環境保護局 太倉市交通運輸局
2016年4月13日
2016年太倉市內河港口碼頭堆場
揚塵污染治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空氣質量,全面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內河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污染,根據《蘇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任務計劃安排的通知》(太政辦〔2016〕32號)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原則
以減少內河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污染排放為目標,強化碼頭經營企業揚塵污染整治引導、督查,加大環保執法檢查力度,推進碼頭堆場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全面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務。
二、整治對象
列入我市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任務計劃中的25家內河港口碼頭(具體名錄詳見附件1)。
三、整治目標及標準
(一)整治目標
按照蘇州市環境保護局、蘇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碼頭堆場揚塵整治工作的通知》(蘇環控字〔2015〕46號)中提出的蘇州市碼頭堆場揚塵整治考核標準,實現25家整治對象全部考核合格。
(二)整治標準
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落實灑水、清掃保潔措施,物料堆場場所采取封閉或半封閉庫房、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防塵網、遮蓋等措施,基本做到物料無揚撒;易起塵物料實施密閉運輸,物料傳送裝置密閉,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對于黃沙、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進行攪拌、粉篩、篩分等作業活動在密閉條件下進行;堆場出口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設置沖洗池、洗輪機等車輛沖洗設施,進出車輛沖洗到位;配備必要的廢水回收系統;建立揚塵管理體系和揚塵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指定專人負責場地清洗、灑水,定期開展環境監測;重要產塵點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4月)
由碼頭所在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職能部門、交通部門、環保部門聯合走訪列為整治對象的碼頭企業,根據企業揚塵污染治理情況,下達碼頭揚塵污染治理措施清單(具體格式參照附件3),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收。
(二)專項整治階段(5月-10月)
碼頭企業按照治理措施清單內容制定整改計劃,并落實。碼頭所在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職能部門、交通部門每月度現場檢查跟進碼頭整改情況,督促指導碼頭企業完成整治任務,并將整改推進情況報環保部門。
(三)提升驗收階段(11月-12月)
碼頭企業按照整治要求完成整治任務后向交通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交通部門聯合環保部門、碼頭所在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職能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全面完成考核驗收工作。對于年內未完成整治措施的碼頭企業,由環保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碼頭堆場揚塵整治工作的宣傳發動,使各港口碼頭經營企業了解此項工作的目的、意義和要求;及時為碼頭企業提供指導,確保整治工作順利推進;進一步健全群眾投訴、舉報機制,強化社會監督。
(二)嚴格監管執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大氣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任務計劃安排的通知》(太政辦〔2016〕32號)明確的職責,督促港口碼頭堆場對照標準進行整治,嚴格標準,及時組織整治驗收。對不按要求整治、防塵措施不到位的,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嚴肅查處。
(三)落實長效管理。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定期聯合檢查機制,明確揚塵治理推進工作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請各鎮區于4月20日前按照附件4格式報送通訊錄),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企業落實揚塵防治日常管理制度,確保碼頭堆場揚塵污染常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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