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橋鎮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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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1月1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均應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浮橋鎮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在 “中國太倉”政府門戶網站 (www. taicang.gov.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上查閱《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各級政府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照《國家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公開。 ●政府公開信息分類、編排體系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分類:政府領導分工與機構職能、政府文件、政府重要會議、政府重點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各類報告、政府人事任免、政府應急預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行政權力和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重要信息等十一類。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排體系:政府信息索引號、信息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獲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并根據需要采取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信函、傳真等途徑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有關部門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受理機構(接受網上和信函、傳真申請) 政府各工作機構,各地各工作機構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及聯系方式請查閱上述地區和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提出申請 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在“中國太倉”政府門戶網站上下載電子版本,具體網址為m.5121177.com。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在“中國太倉”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即可。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單位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引號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將當場答復或者立即答復予以公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特別程序。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處理 有關部門或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做出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決定書; (二)屬于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決定書; (三)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部門或單位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部門或單位掌握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部門或單位的,應當告知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復的,經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可以參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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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標準,適當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復制的成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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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訴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
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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