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務信息
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委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蘇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辦公室承擔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協調職能,負責維護和更新本委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本委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核和保密審查,履行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五條 對下列政務信息,本委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 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綱要、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年度計劃、改革要點、重點項目;
(二) 本委的主要職責、領導及分工、機構設置以及與本委職能相關的政策法規規章;
(三) 本委實施的行政許可和行政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期限、收費標準、辦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四) 本委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動態;
(五) 本委制定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文件、意見等;
(六)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不向社會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八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太倉”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九條 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本委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十一條 向本委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申請。
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條 本委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委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三條 對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本委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太倉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時本委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根據可能,本委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第十五條 本委依法編制、公布政府信息目錄。
政府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更的,本委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六條 本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經本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決定公開或不公開。
第十七條 本委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先進處室和個人予以獎勵,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人,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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