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太倉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和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2024年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蘇財綜〔2025〕17號),以及蘇州市財政局和蘇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2024年蘇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蘇財綜〔2025〕1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編制了《太倉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截至2025年6月30日)》及《太倉市考試考務費項目目錄(截至2025年6月30日)》(見附件1及附件2,以下合并簡稱《收費目錄》),并公布全市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公布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下簡稱“收費項目”)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權限由國家和省兩級有權部門批準,我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全部收費項目,其中,加“▲”號的項目為涉及企業的收費項目。
駐我市的中央部門和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未列入《收費目錄》,其征收管理按國家相關文件執行。
對于省有明確規定而我市目前尚未開征的收費項目,相關部門或單位如需開征,應報市財政、市發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收費目錄》為準,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分別按照《收費目錄》中注明的文件規定執行;2025年7月1日以后國家、省發文批準立項、取消或調整的收費項目,按其文件規定執行,市財政、市發改部門將適時動態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收費目錄》或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支付。
三、凡文件中明確規定試行期或制(暫)定收費期限的收費項目,收費期滿前3個月由收費部門和單位向有權部門辦理報批手續,收費期滿后按有權部門重新明確的規定執行。凡到期未辦理報批手續的收費項目,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停止收費。
四、各有關部門及時做好我市《收費目錄》貫徹執行工作。
五、《收費目錄》公布后,原《關于公布<太倉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通知》(太財綜〔2024〕4號)廢止。
附件:1.
太倉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截至2025年6月30日)
索引
太倉市財政局 太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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