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財政局政務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規范我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1.市財政局各科室、部門及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信息持有部門)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信息公開,是指信息持有部門對其依法履行行政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實施內部管理過程中的政務事項及信息,采取適當形式向社會和本系統公開的行為。
3.政務信息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4.市財政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信息公開的組織部署工作;
辦公室牽頭負責全局政務信息公開的具體組織協調;
信息持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的提供、答復工作;
局辦公室、機關黨委和人事教育科負責對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追究。
二、政務信息公開的內容與形式
(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1.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2.由市財政局執行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等;
3.由市財政局制發的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4.國家宏觀財政政策,包括預算政策、稅收政策、國債政策、轉移支付政策、投資政策、補貼政策等;
5.市財政中長期整體發展規劃以及支持“三農”、教育、衛生、醫療、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專項規劃;
6.財政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7.財政管理制度;
8.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預、決算報告及年度財政工作報告;
9.政府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及邀請招標信息、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招投標和其他招標采購的程序;
10.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11.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12.負責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及監督部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應當向本系統內部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1.本部門內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規則;
2.本年度財政工作目標及主要任務;
3.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4.本部門人事情況;
5.本部門內部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應當根據公開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1.政務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
2.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3.政務公告欄、公示欄等;
4.政務公開服務熱線;
5.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四)屬于重大決策的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采用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1.征集、聽取服務對象、有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2.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咨詢認證;
3.進行專題調研;
4.其他適當方式。
(五)對未列入應主動公開的事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公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情況分別作出答復,答復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
(六)下列政務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4.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辦理的;
5.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后影響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的;
6.涉及公民個人穩私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穩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7.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政務信息公開的程序
(一)政務信息公開按照以下程序:
1.信息持有部門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公開內容和分工,提出需要公開的具體信息;
2.信息持有部門對需要公開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3.對社會公開的信息,信息持有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公開,并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備案;
4.對本系統內部公開的信息,經信息持有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后公開;
5.信息持有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對審核后的信息予以公開;
6.信息持有部門對所公開的信息存檔。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信息持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政務公開的信息內容錯誤或不準確的,信息持有部門應當及時更正。
(四)對于未主動履行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信息持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四、其他規定
1.各區鎮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公開規定或實施辦法。
2.本辦法自2021年2月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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