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人民政府婁東街道辦事處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本街道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婁東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街道的政務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
第四條對下列政務信息,本街道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街道發布的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規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本街道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條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太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可以根據需要,通過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或者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除應當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可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本街道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九條向本街道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以采用網站、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獲取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條本街道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于本街道掌握的政務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一條對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我街道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三條本街道編制和公開政務信息目錄。政務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
第十四條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務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街道主管領導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務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街道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各職能部門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本街道實行政務公開保密審查和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務信息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我街道全面依法治街工作領導小組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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