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2025年)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本機關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對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對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和程序,暫緩公開。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后,按照本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本機關政務信息生成后的時間超出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到相應的檔案館查找有關政務信息。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本機關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本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五條 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十六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時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第十八條 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等。公開的事項、期限或者形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
第十九條 建立太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制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經審核后,按照本制度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太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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