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倉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我局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負責公開;我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我局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五條 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局兩個以上科室的,其中任何一個科室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科室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科室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科室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
第七條 多個科室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科室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科室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八條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要協調配合,統一思想、通力合作、積極配合,確保政務公開信息的準確、公開資料的全面,公開事件的及時。
第九條 各科室之間應當經常交流信息,以保證公開信息的及時與準確,避免出現重復報送信息,嚴禁出現誤報、錯報信息。
第十條 多家單位聯合共同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單位首次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我局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內容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單位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所涉及單位發送《太倉市城市管理局信息發布協調函》和擬發布信息全文,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安全狀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我局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反映。我局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市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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