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1·2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月26日13時20分許,在位于太倉市沙溪鎮昭溪路1號昭衍(蘇州)新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擴建項目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二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受太倉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住建局、總工會、沙溪鎮有關人員參加的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1·2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對事發地點進行了實地勘查。通過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事故調查組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人員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昭衍(蘇州)新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太倉市生物醫藥產業園昭溪路1號;法定代表人:馮宇霞;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5683517868Q;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1日,營業期限至:2058年12月10日;經營范圍:以承接服務外包方式從事生物醫藥的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檢測服務;生產和銷售實驗用SPF級大、小鼠;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般項目:會議及展覽服務;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承包單位: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太倉市瀏河鎮北海路130號2幢;法定代表人:葉震宇;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94MA1TB47J6A;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1日,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建筑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土地使用權租賃;非居住房地產租賃;辦公設備租賃服務;工程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建筑材料銷售;電氣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132206410,資質名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232132540;資質名稱:特種工程(結構補強)專業承包不分等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合同簽訂及約定情況
2023年4月1日,昭衍(蘇州)新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與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昭衍(蘇州)新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擴建項目(公寓及配套用房);工程內容與承包范圍:基坑圍護工程、樁基工程、土方工程、人防工程、主體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主體安裝工程、室內消防工程、強弱電工程、暖通工程、幕墻干掛系統、外墻飾面工程、門窗工程等施工圖紙內工程項目;合同工期:暫定360天,從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25日竣工完成;合同價款:含稅合同固定總價:58990000元,大寫:伍仟捌佰玖拾玖萬元整。
(三)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發生于昭衍(蘇州)新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擴建項目(公寓及配套用房)在建公寓樓工地西側;事故發生地停有一輛移動式汽車起重機(車輛牌照為蘇CKF933),旁邊有一個破損的吊籃,吊籃旁地上有一小塊血跡,作業時吊籃高度8.6米;吊籃長1.6米、寬0.66米,吊籃護欄高0.9米、護欄下端網狀護欄高0.44米、護欄上端護欄孔高0.46米,護欄與吊機連接的吊籃臂長1.7米;吊機吊臂頭兩側各焊接兩個鋼管,通過插銷與吊籃臂鏈接,吊機吊臂頭焊接鋼管處的焊接點處于斷裂狀態。經查,該車為歐玲牌ZB5101JQZP型起重機,車輛類型屬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出廠時車輛不具備載人登高作業功能,該起重機吊臂兩側鋼管為吊機司機楊知東在購得該車后,私自焊接改裝并用于鉤掛吊籃使用。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4年1月25日,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瞿周列安排合作伙伴林存清理在建公寓樓西墻面多余的混凝土及地面垃圾,林存電話聯系工人李龍成、王志勇和移動式汽車起重機司機孟浩進行清理作業,孟浩將該工作轉交給楊知東,楊知東持有無錫市新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放的Q2(限流動式起重機)操作證。
1月26日7時30分,林俊安排李龍成和王志勇進行清理作業,楊知東操作吊機配合。13時20分許,楊知東操作吊機將裝有李龍成和王志勇的吊籃吊到高約8米后往南進行平移時,吊籃上連接吊臂的鋼管焊縫斷裂,致使吊籃及籃內的李龍成和王志勇墜落地面,李成龍于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王志勇全身多處受傷,當日送至太倉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2024年1月29日轉院至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救治,2024年3月1日出院,出院時傷口愈合,情況好轉,當日轉院至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總醫院救治,救治期間細菌感染,王志勇病情加重,家屬要求轉回當地,后于2024年3月22日出院,2024年3月23日在家中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李龍成,男,59歲,四川省廣安市人,身份證號碼:512925********8474。
死者:王志勇,男,63歲,湖北省羅田縣人,身份證號碼:421123********5612。
(二)直接經濟損失
該起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230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
四、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移動式汽車起重機所有人及吊機操作人員楊知東,違規私自改裝移動式汽車起重機,移動式汽車起重機吊臂的鋼管焊縫斷裂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高處作業現場,未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2.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瞿周列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能對項目施工現場的人員出入、安全作業等進行有效管理,未對外來作業車輛進行安全檢驗,未有效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經調查分析認定: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1.2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楊知東,移動式汽車起重機所有人及吊機操作人員,違規私自改裝移動式汽車起重機;施工作業時吊臂的鋼管焊縫斷裂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楊知東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公安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瞿周列,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能對項目施工現場的人員出入、安全作業等進行有效管理,未對外來作業車輛進行安全檢驗,未有效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對瞿周列實施行政處罰。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高處作業現場,未確認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缺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太倉市應急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昭衍(蘇州)新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要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單位首要安全責任,加強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明確各單位安全生產相關責任,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及施工方案進行全面梳理,全面排查防控施工安全風險隱患。
(二)中為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切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認真做好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三)屬地政府、職能部門應舉一反三,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加強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檢查,依照法定職責加強現場監管,嚴查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以強有力的安全監管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力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能力,防范類似事故發生。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