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太倉市檢驗檢測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太倉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區管委會,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婁東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健雄學院:
《太倉市檢驗檢測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8日
太倉市檢驗檢測中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蘇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市編委關于同意成立太倉市檢驗檢測中心的批復》(蘇編發〔2015〕82號)和《中共太倉市委、太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太倉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太委發〔2014〕32號),整合我市質監、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糧食等部門的各類技術資源,組建太倉市檢驗檢測中心,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相當于正科級,分類定性為公益二類,經費渠道為財政差額補貼。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
(二)接受政府委托對本市范圍內食品、藥品、農產品、工業產品、糧油飼等產品進行監測檢驗、監督抽查等工作。
(三)接受社會各界委托開展食品、藥品、農產品、工業產品、糧油飼等產品的檢驗業務與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測試、修理業務。
(四)負責建立和保存本市的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保證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準確一致。
(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對本行政區域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
(六)開展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技術、檢驗方法、檢驗設備等技術研究,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食品、藥品、農產品、工業產品、糧油飼等產品標準及方法標準的制修訂和驗證工作。
(七)承擔產品質量安全重點事故與糾紛的鑒定和評價,接受公正計量測試、計量仲裁檢定和產品仲裁檢驗等工作。
(八)開展有關技術培訓與咨詢服務。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檢驗檢測中心設7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行政部
負責中心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保密、新聞發布、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負責紀檢監察、信訪工作;負責中心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負責中心計算機網絡、軟(硬)件、中心機房(數據機房)和各類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中心網絡安全工作,提供中心內、外網、業務平臺、信息化應用系統等網絡運行的技術維護保障;負責中心固定資產管理、辦公用品采購、車輛管理及相關后勤事務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中心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和人力資源的配置;負責中心員工薪酬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負責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工人考核定級、出國(境)政審、社會保險和勞動關系管理;負責中心經費、財務、固定資產、資產登記、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制定中心年度經費預算及監督預算執行情況;擬定中心各項經營活動的指導性意見和年度經營目標;負責業務綜合統計、分析,收費票據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中心會計核算、稅務及財務報表編制;負責成本核算、經營創收、考核獎勵結算及財務運作情況的分析研究和制度擬定;負責中心資金籌集、融通及調度,財務檔案管理;負責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提供法律咨詢;受中心委托,參加訴訟、非訴訟等活動,辦理中心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承擔中心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協調處理中心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對中心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對中心業務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根據中心業務需要,開展資信調查、員工背景調查、盡職調查、侵權調查等;負責外聘律師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技術質量部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中心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中心重大項目建設,重大設備購置、大宗物品采購的前期論證及招標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承擔管理體系的建立、運行和維護,組織起草編制、修改《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等管理體系文件及各類作業指導書,儀器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并負責宣傳貫徹工作;負責中心所有人員的日常工作質量考核,明確各崗位人員的質量職責并進行考核評價;負責制定內審計劃并組織實施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和評審,對人員、設備、環境設施等資源配置進行技術審核,保證管理體系實際運行和檢測技術資源配置的可靠性;負責檢定、檢測和校準結果的質量保證工作,主持實施不合格工作的控制和糾正、預防措施,對實施結果的有效性進行驗證審核和批準,及時中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檢測活動;負責組織實施中心計量標準的比對試驗和檢測能力的驗證,并對比對驗證結果進行評審,保證檢測能力達到并符合相關檢定規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負責對原始記錄、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和檢測報告的格式、內容進行審核批準;負責新項目開展或更新設備的技術論證,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定;負責技術引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項目開發、項目攻關、科研與技術交流等工作;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產品質量檢驗部
負責全市范圍內除食品、糧油飼產品、農(畜、水)產品、藥品、保健品外各類產(商)品監督檢驗、仲裁檢驗及委托檢驗;承擔和參與標準的制訂、修訂和有關標準的試驗驗證工作;開展檢驗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和研究工作;負責相關產(商)品檢驗方法技術咨詢工作;負責本部門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期間核查、維護保養等工作;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食藥農產品檢驗部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糧油飼產品、農(畜、水)產品、保健品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中的農藥殘留、獸(漁)藥殘留、有害元素殘留、產地環境質量和生理理化指標等的質量安全監測、監督檢驗及委托檢驗工作;負責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生產基地、基層糧油飼化驗室、食品企業化驗室等快速檢驗技術的培訓指導工作,以及相關檢驗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負責藥品、保健品風險評估;負責相關標準樣品、質控樣品和對照物的研制;開展檢驗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和研究工作,開展和食品、藥品、糧油飼產品、農(畜、水)產品、保健品質量標準、質量研究、產業發展等有關的科研工作;負責本部門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期間核查、維護保養等工作;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強制檢定部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強制檢定;負責本部門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期間核查、維護保養等工作;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測試校準部
負責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國家標準、產品標準等法律法規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檢測和校準,確保原始記錄真實規范,檢測數據準確可靠;負責按時完成顧客委托的檢定、檢測和校準任務,履行對顧客的各項服務承諾;負責做好計量標準和配套儀器設備周期檢定和維護保養,保證量值溯源的有效性,在用儀器設備的完好性;負責環境條件的監測和記錄,并對可移動設施進行監控,保證現場環境條件符合檢定規程和標準的要求;負責對檢測能力的可靠性、準確度進行比對驗證,努力提高檢測水平;負責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期間檢查、比對驗證等技術工作的具體實施;負責出具證書和報告,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事業發展部
負責年度業務目標及分解目標的擬定和執行工作;負責業務開發工作規劃、整體策劃、信息管理和分析研究工作;負責企業的計量認證(CMA)、質量認可(CAL)、質量體系認證(ISO9000)、醫藥認證(GMP)和國家實驗室認可(CNAS)等工作的咨詢服務;負責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技術標準、培訓咨詢服務信息發布及查詢;負責開展與檢驗檢測有關的各類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策劃市場宣傳與活動方案,組織開展相關活動;負責客戶維護工作;負責客戶咨詢、查詢、投訴和求助工作;負責客戶滿意度調查問卷編撰、發放、結果分析、滿意度調查報告撰寫等工作;負責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和承辦中心的各項業務工作,協調各檢驗科室的工作;負責樣品的接收、登記、保管、分發,留樣品的登記、管理和處理等工作;負責檢驗報告(證書)的打印、核對、發放、歸檔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檔案,提供本轄區內產品質量情況公告的數據、報告;完成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人員編制
核定市檢驗檢測中心事業編制21名。
領導職數為:正職1名,副職3名。內設機構正副部長14名,其中:正部長7名,副部長7名。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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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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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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