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未取得許可 擅自挖掘公路不可??!
案情回顧
近日,太倉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太倉市璜涇鎮海璜線新聯村五十三組5號門口,發現常熟市某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正在挖掘公路。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為了鋪設管道,在上述公路路段開挖土坑,挖掘土坑長23.3米、寬0.4米、深0.7米,用地面積達9.32平方米。截止被查前,當事人未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取得相關許可,其行為涉嫌擅自挖掘公路。
案件處理
常熟市某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未取得該路段路面挖掘的《交通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擅自挖掘公路這一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法部門對其作出罰款陸仟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立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若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設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線,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等涉路施工活動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表明,有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件評析
公路作為國家重要交通基礎設施,關乎著國計民生,其完好與暢通直接關系公共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占用、挖掘。本案中,常熟市某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無視法律法規,未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就擅自挖掘公路鋪設管道。這一行為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更是給公路結構安全、正常交通秩序及公眾出行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交通運輸部門特此鄭重提醒,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展涉路施工前,必須嚴格依法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務必嚴格遵守公路保護法律法規。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守護好公路的完好、安全與暢通,保障民眾的出行安全與便利,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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